1.石方爆破作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爆破安全规程,接受当地公安部门的监管。
2.人工打眼时,使锤人应站在掌钎人的侧面,禁止对面使锤;选择炮位时,炮眼口应避开正对的电线、路口和构造物;凿打炮眼时,应清除掉坡面上的浮岩危石。
3.爆破器材库的选址和搭建应请当地公安部门进行指导和监督,运输爆破器材要用专用运输工具,在公安部门的押运下进行,中途不许停留,并应避开人员密集地方;在保管、运输爆破器材过程中,工作人员严禁穿化纤服装。
4.爆破器材应严格管理,并执行领用和退库制度,各种手续要有严格记录人领取,禁止由一人同时搬运炸药和雷管,电雷管严禁与带电物品一起携带运送,禁止乱丢乱放和私藏。
5.爆破作业应有专人指挥,确定的危险边界应有明显标志,警戒区四周必须派出警戒人员,警戒区内的人员、牲畜必须撤离,预告、起爆、解除警戒等信号应有明确的规定。
6.导火索起爆应采有一次点火法点火,其长度应保证点完导火索后人员撒至安全点,但不得短于1.2m,不许在同次爆破中使用不同燃速的导火索。
7.进行露天爆破作业,一人连续点火不得超过10根,严禁使用明火点燃;多人同时点炮时,每个人的点炮数量应相同,严禁脚踏和挤压已点燃的导火索。爆破时,应点清爆破数与装炮数量是否相符。确认炮响完并过5min后,方准爆破人员进入作业区。
8.电力起爆时,在同一爆破网路-亡必须使用同厂、同型号的电雷管;爆破网路主线应绝缘良好。并设中间开关,与其他电源线路应分开敷设;爆破网络的连接必须在全部炮孔装填完毕,无关人员全部撤至安全地点后再进行。
9.在雷雨季节,潮湿场地等情况下,应采用非电起爆法;深度不超过10m的爆破用火花起爆,深度超过10m的爆破不得采用火花起爆,必须采用电力起爆。
10.大型爆破必须按审批的爆破设计书。并征得当地县(市)以上公安部门同意后由专门成立的现场指挥机构组织人员实施;大型爆破的安全距离,除考虑个别飞散物的因素外,还必须考虑爆破引起的地震及冲击波对人员、建筑物的影响,经计算后再确定安全距离。
11.石方地段爆破后,确认已经解除警戒,作业面上的悬岩危石也经处理后,清理石方人员方准进入现场;人工撬动岩石必须由上而下逐层撬(打)落,严禁人员上下双重作业,更不得将下面撬窄后使上部自然坍落。撬棍的高度不超过人的肩部,不得将棍端紧抵腹部,也不许把撬棍放在肩上施力。
12.爆破时应设警戒线,并安排足够的人员防止人、畜或车辆在警戒区内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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