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2010年度河南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人社[2010]77号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建委(建设局),省直及中央驻豫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关于二○一○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工作的通知》(建注函[2010]2号)和省人事厅、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豫人职[2005]22号)精神,现将2010年度河南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科目及考点设置
2010年度河南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定于6月26日、6月27日举行,考点统一设在郑州市区。
2010年6月26日
上午:9:00-12:00建设工程施工管理
下午:15:00-17:00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6月27日
上午:9:00-12:00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共设三个科目,即:《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其中《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分为: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矿业工程和机电工程共六个专业。
二、考试命题依据
2010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依据《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2009年版)命题,请考生按照2009年版考试大纲复习和准备考试。
三、报名条件
河南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按《河南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要求执行。
(一)凡遵纪守法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专及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可报名参加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专及以上学历可参照人事部、建设部(国人部发[2004]16号)文件规定的专业对照表执行,专业目录未包含的其他专业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协商确定。
(二)符合二级建造师报名条件,取得一级、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或建筑业企业二级以上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免试相应科目:
1.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可免试《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科目。
2.取得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或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取得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或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可免试《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和《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2个科目。
(三)已取得某一专业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选择另一个专业二级建造师的《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考试(考第二专业)考试合格后核发相应专业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
四、获得执业资格的条件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分为滚动考试和非滚动考试两种管理办法。参加全部科目考试(考三科)的实行滚动管理办法,即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方可获得执业资格证书(如:2007年度与2008年度为一个周期,2008年度与2009年度为一个周期,依此类推);符合免试条件(含免一科和免两科)的实行非滚动管理办法,即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才能获得执业资格证书;已取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当年报考另外一个专业的《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考试合格后核发国家统一印制的相应专业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
五、报名时间及报名办法
2010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网上报名和现场资格审查相结合的办法。
(一)报名时间、地点
1、网上报名时间:2010年3月15日9:00至4月2日16:00。
2、现场资格审查时间:2010年3月15日至4月9日期间进行。
省辖市现场资格审查时间由各省辖市人事职称部门商人事考试机构确定;
省直和中央驻郑副厅级以上单位现场资格审查时间为2010年4月7日至4月9日,资格审查地点为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称处(省政府综合楼1314房间)
3、网上缴费时间:2010年4月18日9:00至4月25日16:00。
(二)报名办法
1、填写信息,上传照片。
登录进入河南人事考试网(http//www.hnrsks.gov.cn)后,点击“网上报名”进入网上报名系统,点击“首次登陆”,按要求填写个人报名信息,上传照片。考生请注意上传符合系统规定、清晰、无变形、一寸近期正面免冠证件照(红底、蓝底、白底均可,jpg格式)利用图片软件制作时,图片大小宽为130像素,高度为160像素,最终效果以输出后的大小为准;宽高比例约为1.3:1.6,像素大小30kb以下,以便制作准考证及日后使用。考生上传信息后要牢记网上报名序号,以备再次登陆网上报名系统时使用。省人事考试中心工作人员在报考人员上传照片后一个工作日内完成照片审核工作,报考人员应再次登陆网上报名系统查看是否通过审核,未通过审核的须重新上传照片,通过审核后用A4纸打印《资格考试报名表》。
2、现场资格审查
现场资格审查时报考人员须提交以下资料:
(1)《资格考试报名表》一式2份;
(2)《2010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资格审查汇总表》一式3份;
(3)学历原件和复印件;
(4)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职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仅限申请免部分科目考试者);
(6)一、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或一、二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仅限申请免部分科目考试者);
(7)参加相关工作经历证明。
上述资料经现场核对后原件退回,复印件留存。考生和所在单位要对各种证件的真实性负责,各种证件复印件上应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资格审查和报名程序:
各省辖市符合条件的报考人员,本人下载《资格考试报名表》一式两份,由所在单位填写《2010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资格审查汇总表》(见附件),经所在单位审查同意并盖章后统一到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考3科的人员,经省辖市人事职称部门资格审查后,单位将审查合格人员的《2010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资格审查汇总表》在规定时间内送交省辖市人事考试中心;免试科目和增加专业的考生(包括老考生),须以省辖市为单位,集中提供有关资料原件,经省人事职称部门资格终审后方可办理报名、缴费手续。
省直和中央驻郑副厅级以上单位符合条件的报考人员(包括免试科目和增加专业的老考生),由本人下载《资格考试报名表》一式两份,由所在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条件和申报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并填写打印《2010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资格审查汇总表》,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管理处初审后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称处资格审查,省直和中央驻郑副厅级以上单位请于4月12日前将资格审查合格人员的《2010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资格审查汇总表》送交省人事考试中心。其它中央驻豫单位到所在省辖市统一报名。
无工作单位人员及实行人事代理单位(或个人)的考试报名工作由档案存放的人才交流中心统一组织报名,档案存放在省辖市的按省辖市报考人员资格审查程序办理,档案存放在省人才交流中心的按省直单位报考人员资格审查程序办理)
报名汇总时,将非免试类、免试类(免一科、免两科)、已取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只考《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第二专业)的考生分别汇总。
3、网上缴费
经审查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方可进行网上缴费。缴费须使用工商银行卡(开通网上交易功能)按照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河南省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的规定,综合知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每人每科收60元;专业知识《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考试,每人每科收70元。
4、打印准考证
2010年6月18日9:00至6月27日16:00,网上已缴费的考生登陆河南人事考试网(http//www.hnrsks.gov.cn),进入“网上报名”自行打印准考证。
六、考试题型及作答方式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两个科目为客观题,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作答。《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六个专业科目,试题包括主观题和客观题,客观题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作答;主观题用黑色墨水笔在试卷上作答。
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黑色墨水钢笔(签字笔),2B铅笔及橡皮,无声无编程功能的计算器,其它物品一律不得携带。客观题各科试卷卷本可作草稿纸使用,不再另发草稿纸;主观题由考务部门配发草稿纸,考后收回,考生凭本人身份证、准考证进入考场,严禁将通讯工具带至考场座位。
七、注意事项
(一)各省辖市人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分工协作,密切配合,确保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在组织报名时,要严格按照报名条件,把好资格审查关。
(二)各省辖市人事考试机构将通过现场资格审查的考生状态在网上设置为“资格审核通过”(具体操作流程请参照“网上资格审核有关情况说明”),并于2010年4月15日前将《2010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资格审查汇总表》用电子邮件发给省人事考试中心计算机部。
(三)网上填写信息时,省直的报考人员需填写报考单位代码(可在网上查询),各省辖市报考人员不用填写单位代码。考区为必填项,省直考生和郑州考生要注意区别填写。各地、各单位在采集考生信息时要确保信息的准确、完整,考试结束后一律不再更改考生信息。
(四)各省辖市和省直报考单位的《2010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资格审查汇总表》是省人事考试中心确定考生是否通过资格审查和能否缴费的依据。各省辖市务必核对准确后按规定时间报送,否则,将影响考生网上缴费。
(五)档案号是滚动管理的依据,考生一定要记好自己的档案号,以备下年度报考时使用。
(六)考生可登陆河南人事考试网(http://www.hnrsks.gov.cn)查询考试成绩。
(七)要严格贯彻按属地报名的原则,任何人不得跨市、跨单位报名考试。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