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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我的2007年度建造师考试经验(3)

时间:2009-06-15 00:18来源:二级建造师考试网 作者:jzsdu 点击:
  
4.疑问
法规这门课的特殊性导致学员在听课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各种疑问。例如,关于委托代理的终止的规定有:
●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代理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组织终止。

具有这四种情形之一的,则委托代理终止。对于这四点的理解应该没有问题,但是,有的学员可能会产生疑问,为什么这里仅仅提到了代理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会导致代理关系终止,却没有谈到被代理人如果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会不会导致代理关系终止呢?如果具备这个条件,他们的代理关系是否终止呢?

这样的问题严格讲已经超出了考试大纲的要求,在考试中是不会出现的。但是,如果学员心中始终存有这样的疑问,就对后面的复习不利。因为学员认为自己对法律掌握得还不够精,进而动摇了信心。所以,学员可以将这样的疑问记录下来,利用课间时间向授课教师咨询。

(三)问

考生要珍惜来之不易的学习机会,在不影响授课的情况下应该尽量多提一些问题。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没听懂的问题

有问题就要及时向老师请教,绝对不能带着没有解决的问题进行下一阶段的复习。离开了教师,离开了课堂,再想解决这个问题就更加困难。

2.临时产生的疑惑

如同上文分析的关于代理关系终止的问题一样,考生也会有其他疑惑产生。这时候要及时解决,考生可以利用课余时间向教师请教,但是,也要注意把握一个尺度:这个疑惑应该是与所学课程密切相关的问题,而不应该是离考试太远的问题。

3.其他关心的问题

例如,是否有考试的最新动向等考生关心的问题都应该得到及时的解决。

4.培训单位的联系方式

这样做的好处意味着在后面的学习的过程中遇到了问题有机会得到及时解决。

第二节 复  习

复习的过程可分为这样三个主要阶段:整理、精读、泛读。

一、整理
这里所谈的整理主要是指对前一阶段听课内容的整理。这个阶段不需要花费很多时间,只需要对听课的成果进行归纳总结就可以。在上课过程中,考生不一定要将老师讲授的内容全部记录下来。此时,需要借用其他同学的记录将上课中所涉及的重点、难点、重点题型的变化都归纳到一起,形成完整的听课记录。

二、精读
对考生来说,精读耗时较长。精读的效果将直接决定考生成绩的高低,所以,考生要对此高度关注。
尽管考生都是生产上的骨干力量,时间非常紧张,但是,这个重要的阶段却绝对不可以小视。那么如何精读?精读到什么程度?
这里的精读,指的是要逐字逐句地阅读教材中的文字。一般来讲,精读应该有两遍。第一遍精读要达到对每一个词汇都能够正确理解。第二遍精读要做到对教材中的文字的理解能达到一定的深度,能够找到一段文字中重要的知识点,并能读懂语句的弦外音。
(一)正确理解
所谓正确理解就是明白了文字真正的含义,真正领会语句在这里所要表达的意思。《法规》这门课不同于其它三门课,有的语句是法律上的专有词汇,而且会涉及很多外延的法律知识,要想正确理解这些语句还是有一定难度的。
例如,关于诉讼时效有这样一段文字:“时效,是指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律规定期间内的持续存在,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力。时效一般可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对于消灭时效,后面进一步作了解释,也就是我们所说的诉讼时效。但是,什么是“取得时效”呢?文字中没有作进一步的解释,考生就有必要查阅一下相关的资料来确认一下什么是“取得时效”了。
而在教材中,这样的类似例子还有很多,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首先一一攻克。
(二)弦外之音
所谓弦外之音就是文中所隐含的意思,弦外音很容易成为考题。要解答出这样的题型需要考生能够真正理解教材,所以,考生必须要能够真正理解这些弦外之音。
由于法律相对于其他科目的特殊性,这样隐含着的语句在书中非常多。对于重点章节中这样的句子,需要好好体会。
(三)能够找到重要的知识点
作为考生,应该能够对知识点的重要性作出基本的判断,这样会提高学习的效率。书中重要的知识点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数字型考点
这种考点很容易识别出来。由于其答案比较标准,很容易受到出题人的青睐。对于这样的考点,虽然不必将所有的数字都记下来,但是对于重要条文中的数据必须要掌握。


例如,书中关于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法律后果中有这样的规定:

●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没有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这段文字来源于《建筑法》,应该说是很重要的规定。在这段文字中,有多处数字型考点,例如“三个月内”、“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超过六个月的”等都是属于这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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