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案例分析(请根据背景材料,按要求回答问题)
第 61 题 背景:某桥梁工程由A公司承包,其中的桩基施工分包给B公司,为了抢工期,在总进度计划尚未编成的情况下,先行与B公司签订了分包合同。B公司的项目部按分包项目的工程量、施工方案及计划投入的工、料、机,编制了桩基施工进度计划。A公司事后发现B公司的这个进度计划与A公司刚编完的总进度计划不协调,会严重拖后整个工程的总工期,要求B公司重编。
问题:
1.为什么B公司的分包工程进度计划会严重拖后整个工程的总工期?A公司和B公司做法各有什么对错?
2.应该如何纠正?
【参考解析】:1.B公司进度计划会严重拖后总工期,是因为B公司没有以A公司总进度计划作依据,出现了分包进度计划不满足总进度计划的情况。因此,A公司没有事先将总进度计划对B公司的分包进度提出进度要求的做法是错的;但能及时对B公司的进度计划提出修改要求,履行了对分包工程进度控制的责任,这种做法是对的。B公司未依据总进度计划就编制分包工程进度计划的做法不对。
2.此事发生的原因很清楚,即A公司未将总进度计划对B公司进度计划提出要求,事先纳入总进度控制范畴;B公司未以A公司的总进度计划为依据就编了分包进度计划,致使分包工程进度计划与总进度计划严重不协调。因此,纠正的办法也很清楚,按上述正确的总包与分包的进度关系执行便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