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Z101070 建设工程监理
2Z101071 熟悉建设工程监理的工作任务
1.我国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目的是:
(1)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2)提高工程建设水平;
(3)充分发挥投资效益。
2.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承担其项目管理工作,并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建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控的专业化服务活动。其项目管理工作应包括投资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和组织与协调工作。工程监理企业是指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具有监理资质证书的依法从事建设业务活动的经济组织。
3.工程监理单位是建筑市场的主体之一,建设工程监理是一种高智能的有偿技术服务。在国际上把这类服务工程咨询(工程顾问)服务。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属于国际上业主方项目管理的范畴。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程序、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标准、规范,遵循守法、诚信、公平、科学的原则,认真履行委托监理合同。
4.工程监理企业与建设单位应当在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前以书面形式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合同条款中应当明确合同履行期限,工作范围和内容,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监理酬金及其支付方式,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等。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监理的工作性质有如下几个特点:
1.服务性。
2.科学性。
3.独立性。
4.公正性。
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
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引自第三十六条)。
2.“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引自第三十七条)。
3.“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引自第三十八条)。
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
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引自第十四条)。
2.“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末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4)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引自第五十七条)。
三、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的几个主要阶段建设监理工作的主要任务(参考《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设计阶段建设监理工作的主要任务
(二)施工招标阶段建设监理工作的主要任务
(三)材料和设备采购供应的建设监理工作的主要任务
(四)施工准备阶段建设监理工作的主要任务
(五)工程施工阶段建设监理工作的主要任务
(六)施工验收阶段建设监理工作的主要任务
(七)施工合同管理方面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