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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

时间:2009-06-14 01:40来源:二级建造师考试网 作者:jzsdu 点击:
  

  北京市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工作,依据《行政许可法》、《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为北京市二级建造师注册机关,负责企业工商注册在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二级建造师注册审批工作。北京市建筑业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各区、县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建委),负责注册在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的二级建造师注册申请受理、初审工作,并负责二级建造师行政许可决定的告知及行政许可决定书、注册证书的送达工作。

  涉及公路、水利水电专业二级建造师注册时,市建委送市交通、水务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核。

  第二章 注册专业和类别

  第四条 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对应下述专业申请注册: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矿业工程和机电工程。

  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的,按建筑工程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矿山工程的按矿业工程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冶炼工程的,可选矿业工程或机电工程之中的一个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电力工程、石油化工工程、机电安装工程的,按机电工程专业申请注册。

  注册申请包括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和重新注册。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或污损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可申请补办或更换。

  第三章 注册申报程序

  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注册前,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与聘用企业依法签订聘用劳动合同。申请人向聘用企业如实提供有关申请材料并对内容真实性负责,通过聘用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区、县建委提出注册申请。

  第六条 注册申请实行网上和书面相结合的申报方式。申请人应当在中国建造师网(网址:http://www.coc.gov.cn)或北京建设网(网址:http://www.bjjs.gov.cn)“北京市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上进行填报,网上申报成功后,打印申请表。

  第七条 初始注册

  凡参加全国二级建造师统一考试取得资格证书的申请人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可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应当提供相应专业继续教育证明,其学习内容应当符合建设部关于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规定。

  申请初始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北京市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附表1-1);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四)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同时申请多专业注册的,还应当提交注册建造师专业类别考试合格证明书复印件;

  (六)凡在全国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中没有个人信息的外省注册人员,应当提交该省省级注册管理部门出具的尚未注册证明。

  申请人将上述材料合订后交所属企业。

  聘用企业将审核后的《企业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汇总表》(附表1-2)和申请人的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报区、县建委。申请公路、水利水电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三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二份。申请公路、水利水电专业增项注册的,每增加一个专业应当增加申请表一式一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

  各区、县建委将《北京市区、县建设主管部门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初审意见表》(附表1-3)、《北京市区、县建设主管部门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初审汇总表(企业申请人)》(附表1-4)、《北京市区、县建设主管部门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初审汇总表(专业)》(附表1-5)、北京市区、县建设主管部门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推荐意见函和申请人的申请表报市建委。其中,申请公路、水利水电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二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申请公路、水利水电专业增项注册的,每增加一个专业应当增加申请表一式一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材料报送按《北京市区、县建设主管部门二级建造师注册申请材料报送目录》(附表1-6)要求办理。

  涉及公路、水利水电专业申请注册的,市建委将申请人的申请表一式一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送市交通、水务等有关部门。

  市交通、水务等有关部门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填写《北京市有关部门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审核意见表》(附表1-7),连同按企业申请人汇总后生成的《北京市有关部门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审核汇总表》(附表1-8)送市建委。

  以上所有申请材料及附件由区县建委存档备查。

  第八条 延续注册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申请延续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北京市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附表2-1);

  (二)原注册证书;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因劳动争议无法提供解聘合同的,应提供生效的劳动仲裁裁决或司法裁判文书。

  (四)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第九条 变更注册

  在注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申请变更注册。变更注册后,有效期执行原注册证书的有效期。

  1、建造师变更执业企业的;

  2、建造师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变更的;

  3、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

  申请变更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北京市二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附表3-1);

  (二)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三)建造师变更执业企业的,应当提供申请人与新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新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以及工作调动证明复印件(与原聘用企业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因劳动争议无法提供解聘合同的,应提供生效的劳动仲裁裁决或司法裁判文书。

  (四)申请人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函复印件。

  (五)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身份证明原件或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第十条 增项注册

  二级注册建造师取得相应专业资格证书可申请增项注册。取得增项专业资格证书超过3年未注册的,应当提供该专业最近一个注册有效期继续教育学习证明。准予增项注册后,原专业注册有效截止日期保持不变。

  申请增项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北京市二级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附表4-1);

  (二)增项专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四)增项专业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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