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建筑工程许可证的条件
《建筑法》第8条规定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条件:
·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建筑法》,建设部于1999年10月15日颁布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01年7月4日修订),明确规定必须具备下述条件,才可以领取施工许可证:
·已经办理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施工现场已经具备基本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已经具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按照规定通过了审查;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的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领取建筑工程许可证的法律后果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