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社区服务与环境保护
12.1、社区服务
施工现场应当建立不扰民措施,有责任人管理和检查。应当与周围社区定期联系,听取意见,对合理意见应当及时采纳处理。工作应当有记录。
12.2、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
国家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的法律、法规主要有:《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施工单位在施工时应当自觉遵守。
12.3、防治大气污染
(1)施工现场宜采取措施硬化,其中主要道路、料场、生活办公区域必须进行硬化处理,土方应集中堆放。裸露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
(2)使用密目式安全网对在建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封闭,防止施工过程扬尘;
拆除旧有建筑物时,应采用隔离、洒水等措施防止扬尘,并应在规定期限内将废弃物清理完毕;
不得在施工现场熔融沥青,严禁在施工现场焚烧含有有毒、有害化学成分的装饰废料、油毡、油漆、垃圾等各类废弃物。
(3)从事土方、渣土和施工垃圾运输应采用密闭式运输车辆或采取覆盖措施;
(4)施工现场出入口处应采取保证车辆清洁的措施;
(5)施工现场应根据风力和大气湿度的具体情况,进行土方回填、转运作业;
(6)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砂石等散料应采取覆盖措施;
(7)施工现场混凝土搅拌场所应采取封闭、降尘措施;
(8)建筑物内施工垃圾的清运,应采用专用封闭式容器吊运或传送,严禁凌空抛撒;
(9)施工现场应设置密闭式垃圾站,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并及时清运出场;
(10)城区、旅游景点、疗养区、重点文物保护地及人口密集区的施工现场应使用清洁能源;
(11)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车辆的尾气排放应符合国家环保排放标准要求。
12.4、防治水污染
(1)施工现场应设置排水沟及沉淀池,现场废水不得直接排人市政污水管网和河流;
(2)现场存放的油料、化学溶剂等应设有专门的库房,地面应进行防渗漏处理;
(3)食堂应设置隔油池,并应及时清理;
(4)厕所的化粪池应进行抗渗处理;
(5)食堂、盥洗室、淋浴间的下水管线应设置隔离网,并应与市政污水管线连接,保证排水通畅。
12.5、防治施工噪声污染
(1)施工现场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CB 12523)及《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测量方法》(GBl2524)制定降噪措施,并应对施工现场的噪声值进行监测和记录;
(2)施工现场的强噪声设备宜设置在远离居民区的一侧;
(3)对因生产工艺要求或其他特殊需要,确需在X时至次日6时期间进行强噪声工的,施工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到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夜间施工,并公告附近居民;
(4)夜间运输材料的车辆进入施工现场,严禁鸣笛,装卸材料应做到轻拿轻放;
(5)对产生噪声和振动的施工机械、机具的使用,应当采取消声、吸声、隔声等有效控制和降低噪声。
12.6、防治施工照明污染
夜间施工严格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对施工照明器具的种类、灯光亮度就以严格控制,特别是在城市市区居民居住区内,减少施工照明对城市居民
12.7、防治施工固体废弃物污染
施工车辆运输砂石、土方、渣土和建筑垃圾,采取密封、覆盖措施,避免泄露、遗撒,并按指定地点倾卸,防止固体废物污染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