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约责任(详见违约责任)
二、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社会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人身权利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不同于违约责任,其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侵权行为违反的是法定义务,违约行为违反的是约定义务;
(2)侵权行为侵犯的是绝对权,违约行为侵犯的是相对权;
(3)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违约行为的责任仅限于财产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工程建设领域较常见的侵权行为有:
1.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侵权行为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例如,施工单位将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和用人单位资格的“包工头”,后者雇佣的雇员在从事施工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施工单位与该“包工头”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例如,施工单位在城市市区施工,向周边环境排放的建筑施工噪声超出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3.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例如,被告浙江省某市城市发展有限公司承建由该市国道指挥部和该市公路管理段发包的329国道改建工程,施工中安全保护措施不到位,未设明显安全警示标志,致使驾摩托车上夜班的原告之子吴某撞上公路路面崛起的水泥石块,造成吴某重伤致死的后果。经法院公开审理查明,吴某为有证驾驶,被告该城市发展有限公司被判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判决该城市发展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抢救医疗费死亡补助费、丧葬费等共计人民币25000元。
4.建筑物及地上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也适用上述规定,而且如果是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比如被告黑龙江省某市某银行于l980年在该市建设一幢3层砖混结构楼房作为员工宿舍,三楼屋面建有砖砌花格女儿墙,年久失修,曾于l991年10月间因居民晒被子倒塌过一小段,但未引起被告重视。l992年1月28日,原告程某(8岁)随父母到居住在该楼的祖母家中,在院中玩耍,恰逢该女儿墙倒塌,被掉下的砖块砸中头部,当即昏迷。经抢救并数次治疗,被诊断为甲级重伤。程某之父与被告交涉请求赔偿,被告声称不应由自己承担责任,于是原告诉至法院。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用花格砖砌方式建女儿墙是不安全、不符合规范设计要求的建筑物,据此被告无法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构成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故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