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与受理
二、组成仲裁庭
在我国,仲裁庭的组成形式有两种,即合议仲裁庭和独任仲裁庭。
(一)仲裁庭形式的确定
对于仲裁庭的组成形式,当事人既可以选择合议仲裁庭,也可以选择独任仲裁庭。
(二)仲裁员的产生
1.合议仲裁庭仲裁员的产生
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2.独任仲裁庭仲裁员的产生
独任仲裁员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该独任仲裁员。
三、仲裁审理
(一)仲裁审理的方式
仲裁审理的方式可分为开庭审理和书面审理两种。
所谓开庭审理,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法定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方式。开庭审理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所谓书面审理是指在双方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不到庭参加审理的情况下,仲裁庭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书面材料作出裁决的过程。
(二)开庭通知
(三)开庭审理程序
1.开庭仲裁
2.开庭调查
3.当事人辩论
4.仲裁和解、调解
经仲裁庭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5.仲裁裁决
仲裁裁决是指仲裁庭对当事人之间所争议的事项进行审理后所作出的终局的权威性判定。仲裁裁决的作出,标志着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的最终解决。
仲裁裁决书效力体现在以下几点:
(1)当事人不得就已经裁决的事项再行申请仲裁,也不得就此提起诉讼;
(2)仲裁机构不得随意变更已经生效的仲裁裁决;
(3)其他任何机关或个人均不得变更仲裁裁决;
(4)仲裁裁决具有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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