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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存款的管理】
1、银行存款开户的有关规定
按规定,企业必须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设“银行存款”账户,以办理银行存款的存款、取款和转账结算业务。银行存款账户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基本存款账户是指企业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账户,企业的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一般存款账户是指企业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用于银行借款转存以及为与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企业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开立的账户,企业可以通过该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缴存,但不能支取现金;临时存款账户是企业因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的账户,企业可以通过该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符合现金管理规定的现金收付;专用存款账户是企业因特定用途需要开立的账户。一个企业只能选择一家银行的一个营业机构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在多家银行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也不得在同一家银行的几个分支机构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2、银行结算纪律
企业收入的一切款项,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都必须当日解缴银行;一切支出,除规定可以用现金支付的以外,应按照银行有关结算办法的规定,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企业支付款项时,存款账户内必须有足够的资金。不准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准套取银行信用。
(四)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制度
由于货币资金特别是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流动性最强,其诱惑力也最大,最容易被经管人员挪用和侵吞。因此,为了保证企业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避免挪用、滥用、盗用或侵吞等不法行为的发生,在企业内部特别是财会部门内部,必须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制度。其主要包括:
1、授权批准控制
它要求货币资金的收付必须确定审批人员,规定审批权限,建立规范、合理的审批程序。
2、岗位责任控制
它要求建立规范的出纳、记账、审批和稽核等货币资金运行的岗位权限范围,明确相关人员的岗位责任。其中,出纳人员应负责根据经过批准、审核的有关原始凭证收付货币资金,并随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对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并随时或定期进行货币资金的清查盘点;货币资金收付业务的记账凭证一般也应由出纳人员编制。而现金、银行存款的总账,则由会计人员负责登记。
3、职务分离控制
货币资金的业务运行中需要分离的职务有:
(1)货币资金和专用印章不得由一人兼管;
(2)经办人员和审批人员由两人以上负责;
(3)货币资金的收付和非货币资金账户的记账由两人以上负责;
(4)货币资金的收付和稽核、会计档案保管由两人以上负责。
4、凭证稽核控制
它要求对货币资金收付的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除了由出纳人员自身进行审核外,还应由会计主管人员进行复核。只有经过复核无误的会计凭证才能作为记账的依据。
5、清查盘点控制
为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在实施以上四项控制的基础上,还必须实施必要的清查盘点程序。具体要求是:对库存现金的收付款业务,出纳人员每日营业终了要清点现金,并与现金日记账余额进行核对,会计主管人员还应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复核性清查盘点;对银行存款的收付款业务,由出纳人员随时与银行进行对账,由会计主管人员每月进行一次复核性核对。
6、定期轮岗控制
与货币资金管理相关的人员应定期进行岗位轮换,一是为了防止某些人在一个岗位上时间过长而产生渎职倾向,二是为了便于在轮岗的人员交接过程中,及时发现可能存在的问题。
(五)银行结算方式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经常与各方面发生往来结算业务,这些结算业务,除少量按现金管理办法规定可以用现金支付以外,大部分都需要通过银行转账结算方式办理收付款项。所谓转账结算,是指企业与各方面的经济往来款项,不采用现金收付,而是按照规定的结算方式,通过银行将款项直接从付款单位账户转账划拨给收款单位账户的一种货币清算行为,也称非现金结算。根据现行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国内银行结算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支票结算方式。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凡同城各单位之间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和其他款项的结算,以及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都可以采用这种结算方式。
2、银行汇票结算方式。银行汇票是指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
3、银行本票结算方式。银行本票是指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各种款项,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
4、商业汇票结算方式。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商业汇票按其承兑人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两种。
5、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委托收款是指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这种结算方式不受金额起点的限制,只要收款人凭已承兑的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即可办理款项的结算,它既可用于同城结算,又可用于异地结算。
6、汇兑结算方式。汇兑是指汇款人委托银行将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汇兑结算方式划拨款项简便、灵活,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这种结算方式。
7、信用卡结算方式。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凭其向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和向银行存取现金,且具有消费信用的特制载体卡片。
8、托收承付结算方式。托收承付是指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六)银行保函业务
银行保函业务是指银行根据客户的申请而开立的具有担保性质的书面承诺文件,若申请人未按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给受益人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失,则银行承担向受益人进行经济赔偿的责任。银行保函大多属于“见索即付”(无条件保函),是不可撤销的文件。施工企业在国际工程承包中,当事人一方为避免因对方违约而造成损失,往往要求对方通过银行提供经济担保。
银行保函特点
1、银行信用作为保证,易于为客户接受。
2、保函是依据商务合同开出的,但又不依附于商务合同,是具有独立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当受益人在保函项下合理索赔时,担保行就必须承担付款责任,而不论申请人是否同意付款,也不管合同履行的实际事实。即保函是独立的承诺并且基本上是单证化的交易业务。
银行保函办理手续:
1、申请人需填写开立保函申请书并签章。
2、提交保函的背景资料。
3、提供相关的保函格式并加盖公章。
4、提供企业近期财务报表和其它有关证明文件。
5、落实银行接受的担保,包括缴纳保证金、质押、抵押或第三者信用担保等。
6、由银行审核申请人资信情况、履约能力、项目可行性、保函条款及担保、质押或抵押情况后,可对外开出保函。
银行保函包括以下主要内容:担保人、被担保人(承包商)、受益人(业主等)的名称与地址;开立保函的依据;担保的最高限额和使用货币;担保的责任;要求付款的条件;有效期限等。
施工企业与工程项目有关的银行保函主要包括投标保函、借款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付款保函和对外承包工程保函等。
1、投标保函是指银行应投标人申请向招标人作出的保证承诺,保证在投标人报价的有效期内投标人将遵守其诺言,不撤标、不改标,不更改原报价条件,并且在其一旦中标后,将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在一定时间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2、借款保函是指银行按照借款人的要求,向贷款银行所作出的一种旨在保证借款人按照借款合约的规定按期向贷款方归还所借款项本息的付款保证承诺。
3、履约保函是指银行按照供货方或工程承包商的要求而向买方或业主作出的一种履约保证承诺。
4、预付款保函又称定金保函是指银行应工程承包商申请向业主开具的,担保承包商按合同规定偿还业主预付工程款的保证承诺。
5、付款保函是指银行按照买方或业主的申请,向卖方或承包方所出具的一种旨在保证货款支付或承包工程进度款支付的付款保证承诺。
6、对外承包工程保函是指由国家出资设立“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以解决施工企业在承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时开具投标、履约和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问题。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项下的保函业务由国家出资为符合条件的施工企业提供反担保,企业申请开立保函时不必全额缴纳保证金、或获得中国银行的授信,从而大大简化了开立保函业务的手续,减少资金占用,节约成本,提高效率,并增强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力。
(七)其他货币资金
其他货币资金是指施工企业除现金和银行存款以外的其他各种货币资金,如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存出投资款等。
1、外埠存款是指企业到外地进行临时或零星采购时,汇往采购地银行开立采购专户 的款项。这项存款是为采购结算而准备的资金,已具有专门用途且处于待支付或待结算状态。
2、银行汇票存款是指企业为取得银行汇票按照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这种款项一经存入银行即具有了专门的用途,企业不可以再将其用于其他方面。
3、银行本票存款是指企业为取得银行本票按照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这种款项一经存入银行就有了专门的用途,企业不可以再将其用于其他方面。
4、信用卡存款是指企业为取得信用卡按照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
5、信用证保证金存款是指企业为取得信用证按规定存入银行的保证金。
6、存出投资款是指企业已存入证券公司但尚未进行短期投资的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