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管理范围分为,有堤防的河道和无堤防的河道。
《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修建桥梁、码头和其他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 准所确定的河宽进行,不得缩窄行洪通道。桥梁和栈桥的梁底必须高于设计洪水位,并按照防洪和航运的要求,留有一定的超高。设计洪水位由河道主管机关根据防 洪规划确定。跨越河道的管道、线路的净空高度必须符合防洪和航运的要求。”设计洪水位系指根据防洪标准分析计算与该标准相应的洪水位。防洪标准是指根据防 洪保护对象的重要性和经济合理性而由国家确定的防御洪水的标准,通常采用洪水的重现期(N)或出现频率(P%)表示。
《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
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