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原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2002]111号)和《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16号)文件规定的报考条如下:
一、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
1、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报考级别为“考四科”):
(1)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4年;
(2)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3年;
(3)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
(4)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5)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博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2、符合上述1的报考条件,于2003年12月31日前,取得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免试《建设工程经济》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2个科目,只参加《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报考级别为“考二科”):
(1)受聘担任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2)具有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0年。
二、一级建造师相应专业考试
已取得某一个专业一级建造师资格的人员,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选择另一个《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相应专业报名参加考试。考试合格后核发相应专业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专业类别的依据(报考级别为“增报专业”)
上述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年限的截止日期为2010年年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