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我省2009年度全国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人函[2009]60号
各市州人事局、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建工局),省直及中央在长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09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9]27号)精神,为做好我省2009年度全国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网上报名时间
2009年6月15日—2009年6月29日。
二、考试时间及科目
9月5日
上午9:00-11:00 建设工程经济
下午2:00-5:00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9月6日
上午9:00-12:00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下午2:00-6:00 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10个专业)
三、报名条件
(一)全国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及免试部分科目条件按湖南省人事厅、湖南省建设厅《转发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湘人发[2003]52号)和《转发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湘人发[2004]3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为滚动考试(每两个考试年度为一个滚动周期),参加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必须一次通过应试科目。2009年度与2007年度为两个连续的考试年度。
“一级建造师相应专业考试”为单独列项考试,按非滚动形式进行管理,报考人员需提供资格证书以供审查,各地必须严格审查报考条件。
四、报名程序和要求
考试报名采取网上报名、现场资格审查、现场缴费的方式进行。具体程序如下:
(一)报考人员须登陆湖南省人事考试网(http://www.hnrst.gov.cn)按有关要求在网上表格内逐项填写本人真实报考信息,上传本人近期免冠数码电子证件照(照片须采用JPG格式,大小为10-20KB,像素高宽为170*130)。
(二)新报考人员和续考人员均须先在网上报名,网上报名成功后,报考人员须打印《资格考试登记表》,由单位人事部门核实并加盖公章。新报考人员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及资格审查相关材料,按属地原则到所在市州的人事考试部门指定地点进行资格审查和现场缴费;申请免试的人员需提供相关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工作经历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续考人员只须携带身份证和打印的资格考试登记表按属地原则直接现场缴费。省直及中央在长单位的报考人员请于2009年6月30日至7月3日到湖南人才市场二楼(长沙市湘府中路168号,电话4688383)进行资格审查和现场缴费。各市州资格审查和缴费工作须在7月3日前完成,具体时间和地点由各地自行确定。
(三)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湘价费《关于重新发布全省人事编制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2002]281号)规定,我省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考务费暂按以下标准收取:《建设工程经济》、《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为每人每科51(含上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6元);《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每人每科70(含上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5元)。
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现场资格审查和缴费的报考人员视为自动放弃报名参考。
(四)打印准考证。通过现场资格审查并缴费的应试人员请于8月29日至9月3日登录湖南人事考试网打印本人准考证(使用A4纸打印),在考试当天应试人员须持本人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原件按准考证上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参考。在规定时间内未打印准考证而影响参加考试的,责任由应试人员自己承担。
(五)跨省转考的考生,必须携带当地考试管理机构的异地转考手续及成绩证明在考试报名规定的时间内到湖南省人事考试院考务二部(联系电话:2216500)办理转考手续后,方可进行网上报名,否则,以往年度考试成绩无效。
五、工作要求
各地在现场资格审查时,必须严格掌握报考条件,认真核对报考人员的身份证件和资格证书。对弄虚作假的要严肃查处。根据原人事部办公厅人办发[1996]52号文件规定,省职改办将在发证前对各市州报考人员的报考条件进行审查,凡不符合报考条件而通过考试的人员,一经查实,将取消资格,并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原人事部令[2004]第3号)第七条第1款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各地人事考试部门须于7月15日前做好资格审查通过人员的信息上报工作。
六、其它事项
(一)按照原人事部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造师资格考试相关科目专业类别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6]213号)“自2008年度起,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报名均应按照调整后《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专业类别进行”的规定,2009年度的考试报名为10个专业类别。
(二)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和一级建造师相应专业考试仍采用《人事考试信息系统》管理,其中建筑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的专业名称及代码和科目名称及代码不变,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民航机场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用与广电工程延用原公路、铁路、民航机场、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市政公用、通用与广电的专业代码和科目代码。取消原房屋建筑、电力、矿山、冶炼、机电安装和装饰装修的专业代码,一级建造师相应专业考试亦采用此规则(见附件2、附件3)。
(三)《建设工程经济》、《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三个科目为客观题,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作答;《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共包括10个专业,试卷包括主观题和客观题。客观题用2B铅笔作答,主观题用黑色墨水笔作答。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笔(用于主观题作答)、2B铅笔、橡皮和无声无文本编辑存储功能的计算器。各科试卷卷本可作草稿纸使用,考后收回,不再另发草稿纸。
附件:
1、2009年度全国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工作计划
2、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考试代码及名称表
3、一级建造师资相应专业考试考试代码名称表
湖南省人事厅
湖南省建设厅
二○○九年六月九日
附件1:
2009年度全国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工作计划
6月15-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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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网上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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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30日-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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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及中央在长单位考生进行资格审查及现场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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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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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完成资格审查及缴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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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5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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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完成资格审查通过人员的信息上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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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9日至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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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登陆湖南人事考试网打印准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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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
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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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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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9:00-11:00 建设工程经济
下午2:00-5:00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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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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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9:00-12:00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下午2:00-6:00 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10个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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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底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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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考试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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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考试代码及名称表
考试名称及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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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名称及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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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名称及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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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名称及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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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一
级
建
造
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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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考
4
科
4.
考
4
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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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公路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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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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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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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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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 公路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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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铁路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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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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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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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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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铁路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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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民航机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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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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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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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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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民航机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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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港口与航道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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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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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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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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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港口与航道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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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水利水电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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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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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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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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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水利水电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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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市政公用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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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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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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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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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市政公用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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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通讯与广电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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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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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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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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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通讯与广电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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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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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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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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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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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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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矿山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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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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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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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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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矿山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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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机电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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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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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
|||
3.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
|||
4.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机电工程)
|
|||
34.
一
级
建
造
师
|
2.
考
2
科
|
02.公路工程
|
2.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
4.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公路工程)
|
|||
03.铁路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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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
||
4.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铁路工程)
|
|||
04.民航机场工程
|
2.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
||
4.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民航机场工程)
|
|||
05.港口与航道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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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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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港口与航道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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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6.水利水电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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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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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水利水电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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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市政公用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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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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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市政公用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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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通讯与广电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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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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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通讯与广电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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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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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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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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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矿山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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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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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矿山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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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机电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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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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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机电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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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一级建造师资相应专业考试考试代码名称表
考试名称
及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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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名称
及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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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名称及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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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名称及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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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一
级
建
造
师
相
应
专
业
|
1.
增
报
专
业
|
02.公路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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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公路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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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铁路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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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铁路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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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民航机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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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民航机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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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港口与航道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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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港口与航道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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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水利水电工程
|
4.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水利水电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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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市政公用工程
|
4.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市政公用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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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通讯与广电工程
|
4.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通讯与广电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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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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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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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矿山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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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矿山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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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机电工程
|
4.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机电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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