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辅导复习资料(8)
6.3 项目经理部的运行
第6.3.1条 项目经理应组织项目经理部成员学习项目的规章制度,检查执行情况和效果,并应根据反馈信息改进管理.
第6.3.2条 项目经理部根据项目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对管理人员的责任目标进行检查,考核和奖惩.
第6.3.3条 项目经理部应对作业队伍和分包人实行合同管理,并应加强控制与协调.
第6.3.4条 项目经理部解体应具备下列条件:
1.工程已经竣工验收.
2.与各分包单位已经结算完毕,
3.已协助企业管理层与发包人签订了"工程质量保修书".
4."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已经履行完成,经企业管理层审计合格.
5.已与企业管理层办理了有关手续.
6.现场最后清理完毕.
第7章 项目进度控制
7.1 一般规定
第7.1.1条 项目进度控制应以实现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为最终目标.
第7.1.2条 项目进度控制总目标应进行分解.可按单位工程分解为交工分目标,可按承包的专业或施工阶段分解为时间目标.
第7.1.3条 项目进度控制应建立以项目经理为责任主体.由子项目负责人,计划人员,调度人员,作业队长及班组长参加的项目进度控制体系.
第7.1.4条 项目经理部应按下列程序进行项目进度控制:
1.根据施工合同确定的开工日期,总工期和竣工日期确定施工进度目标,明确计划开工日期和计划竣工日期,并确定项目分期分批的开工,竣工日期.
2.编制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应根据工艺关系,组织关系,搭接关系,起止时间,劳动力计划,材料计划,机械计划及其他保证性计划等因素综合确定.
3.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开工申请报告,并应按监理工程师下达的开令指定的日期开工.
4.实施施工进度计划.当出现进度偏差(不必要的提前或延误)时,应及时进行调整,并应不断预测未来进度状况.
5.全部任务完全成后进行进度控制总结并编写进度控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