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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精选讲义习题(5)

时间:2011-12-23 11:09来源:一级建造师考试网 作者:301613 点击:
  

2012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精选讲义习题(5)

  4)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既未受人之托,也不负有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是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无因管理行为一经发生,便会在管理人和其事务被管理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其事务被管理者负有赔偿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所支付的合理的费用及直接损失的义务。
  例题:无因管理行为一经发生,则会在管理人与被管理人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被管理者负有赔偿( )的义务。
  A.管理者应得的报酬 B.管理者支出的合理费用
  C.管理者的全部损失 D.管理者的直接损失
  E.被管理者所获得的利益
  答案:BD。
  5)债的其他发生根据
  债的发生根据除前述几种外,遗赠、扶养、发现埋藏物等,也是债的发生根据。
  例题:债的发生根据,即引起债的发生的法律事实,主要有( )。
  A.广告 B.合同 C。侵权行为 D.无因管理 E.不当得利
  答案:BCDE。
  (4)债的消灭
  债因以下事实而消灭:
  1)债因履行而消灭
  债务人履行了债务,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了实现,当事人间设立债的目的已达到,债的关系也就自然消灭了。
  2)债因抵消而消灭
  抵消,是指同类已到履行期限的对等债务,因当事人相互抵充其债务而同时消灭。用抵消方法消灭债务应符合下列的条件:必须是对等债务;必须是同一种类的给付之债;同类的对等之债都已到履行期限。
  3)债因提存而消灭
  提存,是指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一时难以履行债务,经公证机关证明或人民法院的裁决,债务人可以将履行的标的物提交有关部门保存的行为。
  提存是债务履行的一种方式。如果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债权人仍不领取提存标的物的,应收归国库所有。
  4)债因混同而消灭
  混同,是指某一具体之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体。如两个相互订有合同的企业合并,则产生混同的法律效果。
  5)债因免除而消灭
  免除,是指债权人放弃债权,从而免除债务人所承担的义务。债务人的债务一经债权人解除,债的关系自行解除。
  6)债因当事人死亡而解除
  债因当事人死亡而解除,仅指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之债,因为人身关系是不可继承和转让的,所以,凡属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出版合同的约稿人等死亡时,其所签订的合同也随之终止。
  例题:能够导致债消灭的原因有( )。
  A.抵消 B.混同 C.提存 D.免除 E.债务人失踪
  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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