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四十一)
18 项目回访保修管理
18.1 一般规定
18.1.1 回访保修的责任应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建立施工项目交工后的回访与保修制度,听取用户意见,提高服务质量,改迸服务方式。
18.1.2 承包人应建立与发包人及用户的服务联系网络,及时取得信息,并按计划、实施、验证、报告的程序,搞好回访与保修工作。
18.1.3 保修工作必须履行施工合同的约定和“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的承诺。
18.2 回访
18.2.1 回访应纳人承包人的工作计划、服务控制程序和质量体系文件。
18.2.2 承包人应编制回访工作计划。工作计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1 主管回访保修业务的部门。
2 回访保修的执行单位。
3 回访的对象 (发包人或使用人)及其工程名称。
4 回访时间安排和主要内容。
5 回访工程的保修期限。
18.2.3 执行单位在每次回访结束后应填写回访记录;在全部回访后,应编写“回访服务报告”。主管部门应依据回访记录对回访服务的实施效果进行验证。
18.2.4 回访可采取以下方式:
1 电话询问、会议座谈、半年或一年的例行回访。
2 夏季重点回访屋面及防水工程和空调工程、墙面防水,冬季重点回访采暖工程。
3 对施工过程中采用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工程,回访使用效果或技术状态。
4 特殊工程的专访。
18.3 保修
18.3.1 “工程质量保修书”中应具体约定保修范围及内容、保修期、保修责任、保修费用等。
18.3.2 保修期为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最低保修期限。
18.3.3 在保修期内发生的非使用原因的质量问题,使用人碰填写“工程质量修理通知书”告知承包人,并注明质量问题及部位、联系维修方式。
18.3.4 承包人应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的承诺向发包人或使用人提供服务。保修业务应列入施工生产计划,并按约定的内容承担保修责任。
18.3.5 保修经济责任应按下列方式处理:
1 由于承包人末按照国家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施工造成的质量缺陷,应由承包人负责修理并承担经济责任。
2 由于设计人造成的质量缺陷,应由设计人承担经济责任。当由承包人修理时,费用数额应按合同约定,不足部分应由发包人补偿。
3 由于发包人供应的材料、构配件或设备不合格造成的质量缺陷,应由发包人自行承担经济责任。
4 由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造成的质量缺陷,应由发包人自行承担经济责任。
5 因使用人未经许可自行改建造成的质量缺陷,应由使用人自行承担经济责任。
6 因地震、洪水、台风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损坏或非施工原因造成的事故,承包人不承担经济责任。
7 当使用人需要责任以外的修理维护服务时,承包人应提供相应的服务,并在双方协议中明确服务的内容和质量要求,费用由使用人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