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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冲刺精讲(8)(2)

时间:2010-07-17 16:03来源:一级建造师考试网 作者:jzsdu 点击:
  

  二、安全检查的注意事项

  1.安全检查要深人基层、紧紧依靠职工,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好检查工作。

  2.建立检查的组织领导机构,配备适当的检查力量,挑选具有较高技术业务水平的专业人员参加。

  3.做好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思想、业务知识、法规政策和物资、奖金准备。

  4.明确检查的目的和要求。既要严格要求,文要防止一刀切,要从实际出发,分清主、次矛盾,力求实效。

  5.把自查与互查有机结合起来。基层以自检为主,企业内相应部门间互相检查,取长补短,相互学习和借鉴。

  6.坚持查改结合。检查不是目的,只是一种手段,整改才是最终目的。发现问题,要及咐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

  7.建立检查档案。结合安全检查表的实施,逐步建立健全检查档案,收集基本的数据,掌握基本安全状况,为及时消除隐患提供数据,同时也为以后的职业健康安全检查奠定基础。

  8.在制定安全检查表时,应根据用途和目的具体确定安全检查表的种类。安全检查表的主要种类有:设计用安全检查表;厂级安全检查表;车间安全检查表;班组及岗位安全检查表;专业安全检查表等。制定安全检查表要在安全技术部门的指导下,充分依靠职工来进行。初步制定出来的检查表,要经过群众的讨论,反复试行,再加以修订,最后由安全技术部门审定后方可正式实行。

  三、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

  (—)查思想

  检查企业领导和员工对安全生产方针的认识程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查管理

  主要检查安全生产管理是否有效,安全生产管理和规章制度是否真正得到落实。

  (三)查隐患

  主要检查生产作业现场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检查人员应深人作业现场,检查工人的劳动条件、卫生设施、安全通道,零部件的存放,防护设施状况,电气设备、压力容器、化学用品的储存,粉尘及有毒有害作业部位点的达标情况,车间内的通风照明设施,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是否符合规定等。要特别注意对一些要害部位和设备加强检查,如锅炉房、变电所、各种剧毒、易燃、易爆等场所。

  (四)查整改,

  主要检查对过去提出的安全问题和发生生产事故及安全隐患是否采取了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管理措施,进行整改的效果如何。

  (五)查事故处理 ˉ

  检查对伤亡事故是否及时报告,对责任人是否已经作出严肃处理。

  在安全检查中必须成立一个适应安全检查工作需要的检查组,配备适当的人力物力。检查结束后应编写安全检查报告,说明已达标项目,未达标项目,存在问题,原因分析,作出纠正和预防措施的建议。

  四、施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检查

  1Z205030 建设工程职业健康安全事故的分类和处理

  12205031 掌握职业伤害事故的分类

  职业健康安全事故分两大类型,即职业伤害事故与职业病。

  职业伤害事故是指因生产过程及工作原因或与其相关的其他原因造成的伤亡事故。

  一、按照事故发生的原因分类

  按照我国《企业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 6441-86)标准规定,职业伤害事故分为20类,其中与建筑业有关的有以下12类:

  1.物体打击:指落物、滚石、锤击、碎裂、崩块、砸伤等造成的人身伤害,不包括因爆炸而引起的物体打击。

  2.车辆伤害:指被车辆挤、压、撞和车辆倾覆等造成的人身伤害。

  3.机械伤害:指被机械设备或工具绞、碾、碰、割、戳等造成的人身伤害,不包括车辆、起重设备引起的伤害。

  4.起重伤害:指从事各种起重作业时发生的机械伤害事故,不包括上下驾驶室时发生的坠落伤害,起重设备引起的触电及检修时制动失灵造成的伤害。

  5.触电:由于电流经过人体导致的生理伤害,包括雷击伤害。

  6.灼烫:指火焰引起的烧伤、高温物体引起的烫伤、强酸或强碱引起的灼伤、放射线引起的皮肤损伤,不包括电烧伤及火灾事故引起的烧伤。

  7.火灾:在火灾时造成的人体烧伤、窒息、中毒等。

  8.高出坠落:申于危险势能差起的伤害,包括从架子、屋架上坠落以及平地坠入坑内等。

  9.坍塌:指建筑物、堆置物倒塌以及土石塌方等引起的事故伤害。

  10.火药爆炸:指在火药的生产、运输、储藏过程中发生的爆炸事故。

  11.中毒和窒息:指煤气、油气、沥青、化学、一氧化碳中毒等。

  12.其他伤害:包括扭伤、跌伤、冻伤、野兽咬伤等。

  二、按事故后果严重程度分类

  1.轻伤事故:造成职工肢体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每个受伤人员休息1个工作日以上,105个工作日以下。

  2.重伤事故:一般指受伤人员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或者造成每个受伤人损失105工作日以上的失能伤害。

  3.死亡事故:一次事故中死亡职工1~2人的事故。

  4.重大伤亡事故: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5.特大伤亡事故: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

  6.特别重大伤亡事故:按照原劳动部对国务院第34号令《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有关条文解释为: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即为《规定》所称特别重大伤亡事故:

  (1)民航客机发生的机毁人亡(死亡四十人及其以上)事故。

  (2)专机和外国民航客机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机毁人亡事故。

  (3)铁路、水运、矿山、水利、电力事故造成一次死亡五十人及其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千万元及其以上的。

  (4)公路和其他发生一次死亡三十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五百万元及其以上的事故(航空、航天器科研过程中发生的事故除外)。

  (5)一次造成职工和居民一百人及其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

  (6)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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