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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冲刺精讲(10)

时间:2010-07-20 13:03来源:一级建造师考试网 作者:jzsdu 点击:
  

  (二)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程序

  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可提出变更涉及的追加合同价款要求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相应调整合同价款。如果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的14天内,未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调整。

  2.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的变更合同价款报告后14天内,对承包人的要求予以确认或作出其他答复。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或答复时,自承包人的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条款处理。

  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如由于承包人原因实际施工进度滞后于计划进度,某工程部位的施工与其他承包人的施工发生干扰,工程师发布指示改变了他的施工时间和顺序导致施工成本的增加或效率降低,承包人无权要求补偿。

  二、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下的工程变更

  (—)工程变更权

  根据FIDIC施工合同条件(1999年第一版)的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的任何时间,工程师可通过发布指示或要求承包人提交建议书的方式,提出变更。承包人应遵守并执行每项变更,除非承包人立即向工程师发出通知,说明(附详细根据)承包人难以取得变更所需的货物。工程师接到此类通知后,应取消、确认或改变原指示。每项变更可包括:

  1.合同中包括的任何工作内容的数量的改变(但此类改变不一定构成变更);

  2.任何工作内容的质量或其他特性的改变;

  3.任何部分工程的标高、位置和(或)尺寸的改变;

  4.任何工作的删减,但要交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5.永久工程所需的任何附加工作、生产设备、材料或服务,包括任何有关的竣工试验、钻孔和其他试验和勘探工作;

  6.实施工程的顺序或时间安排的改变。

  除非工程师指示或批准了变更,承包人不得对永久工程作任何改变和修改。

  (二)工程变更程序

  如果工程师在发出变更指示前要求承包人提出一份建议书,承包人应尽快做出书面回应,或提出他不能照办的理由(如果情况如此),或提交:

  1.对建议要完成的工作的说明,以及实施的进度计划;

  2.根据进度计划和竣工时间的要求,承包人对进度计划做出必要修改的建议书;

  3.承包人对变更估价的建议书。

  工程师收到此类建议书后,应尽快给予批准、不批准或提出意见的回复。在等待答复期间,承包人不应延误任何工作。应由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执行每项变更并附做好各项费用记录的任何要求的指示,承包人应确认收到该指示。

  1Z202030 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

  1Z202031掌握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程序

  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的工程变更程序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处理工程变更。

  1.设计单位对原设计存在的缺陷提出的工程变更,应编制设计变更文件;建设单位或承包单位提出的变更,应提交总监理工程师,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审查同意后,应由建设单位转交原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当工程变更涉及安全、环保等内容时,应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定。

  2.项目监理机构应了解实际情况和收集与工程变更有关的资料。

  3.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设计变更文件和其他有关资料,按照施工合同的有关款项,在指定专业监理工程师完成下列工作后,对工程变更的费用和工期做出评估:

  (1)确定工程变更项目与原工程项目之间的类似程度和难易程度;

  (2)确定工程变更项目的工程量;

  (3)确定工程变更的单价或总价。

  4.总监理工程师应就工程变更费用及工期的评估情况与承包人和发包人进行协调。

  5.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单。

  工程变更单应包括工程变更要求、工程变更说明、工程变更费用和工期、必要的附件等内容,有设计变更文件的工程变更应附设计变更文件。

  6.项目监理机构根据项目变更单监督承包人实施。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工程变更的费用等方面达成协议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提出一个暂定的价格,作为临时支付工程款的依据。该工程款最终结算时,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达成的协议为依据。在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单之前,承包人不得实施工程变更。未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而实施的工程变更,项目监理机构不得予以计量。

  1Z202032 掌握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方法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约定的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方法

  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照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对方确认后执行。

  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因此,在变更后合同价款的确定上,首先应当考虑使用合同中已有的、能够适用或者能够参照适用的,其原因在于在合同中已经订立的价格(一般是通过招标投标)是较为公平合理的,因此应当尽量采用。

  采用合同中工程量清单的单价或价格有几种情况:一是直接套用,即从工程量清单上直接拿来使用;二是间接套用,即依据工程量清单,通过换算后采用;三是部分套用,即依据工程量清单,取其价格中的某下部分使用。

  二、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下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方法

  (—)工程变更价款确定的一般原则

  承包人按照工程师的变更指令实施变更工作后,往往会涉及对变更工程价款的确定问题。变更工程的费率或价格,往往是双方协商时的焦点。计算变更工程应采用的费率或价格,可分为三种情况:

  1.变更工作在工程量表中有同种工作内容的单价,应以该费率计算变更工程费用;

  2.工程量表中虽然列有同类工作的单价或价格,但对具体变更工作而言已不适用,则应在原单价和价格的基础上制定合理的新单价或价格;

  3.变更工作的内容在工程量表中没有同类工作的费率和价格,应按照与合同单价水平相一致的原则,确定新的费率或价格。

  (二)工程变更采用新费率或价格的情况

  FIDIC施工合同条件(1999年第一版)约定:在以下情况下宜对有关工作内容采用新的费率或价格。

  1.第一种情况

  (1)如果此项工作实际测量的工程量比工程量表或其他报表中规定的工程量的变动大于10%;

  (2)工程量的变化与该项工作规定的费率的乘积超过了中标的合同金额的0.01%;

  (3)此工程量的变化直接造成该项工作单位成本的变动超过1%;

  (4)此项工作不是合同中规定的“固定费率项目”。

  2.第二种情况

  (1)此工作是根据变更与调整的指示进行的;

  (2)合同没有规定此项工作的费率或价格;

  (3)由于该项工作与合同中的任何工作没有类似的性质或不在类似的条件下进行,故没有一个规定的费率或价格适用i

  每种新的费率或价格应考虑以上描述的有关事项对合同中相关费率或价格加以合理调整后得出。如果没有相关的费率或价格可供推算新的费率或价格,应根据实施该工作的合理成本和合理利润,并考虑其他相关事项后得出。

  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的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方法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合同中综合单价因工程量变更需调整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办法确定。

  1.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的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2.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1Z202040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结算

  1Z202041掌握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结算方法

  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主要结算方式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结算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多种方式。

  1.按月结算。即先预付部分工程款,在施工过程中按月结算工程进度款,竣工后进行竣工结算。

  2.竣工后一次结算。建设工程项目或单项工程全部建筑安装工程建设期在12个月以内,或者工程承包合同价值在100万无以下的,可以实行工程价款每月月中预支,竣工后一次结算。

  3.分段结算。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分段结算可以按月预支工程款。

  4.结算双方约定的其他结算方式。

  实行竣工后一次结算和分段结算的工程,当年结算的工程款应与分年度的工作量一致,年终不另清算。

  二、工程预付款

  工程预付款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后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正式开工前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它是施工准备和所需要材料、结构件等流动资金的主要来源,国内习惯上又称为预付备料款。工程预付款的具体事宜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结合工程款、建设工期和包工包料情况在合同中约定。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对有关工程预付款作了如下约定:“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工程预付款额度,各地区、各部门的规定不完全相同,主要是保证施工所需材料和构件的正常储备。一般根据施工工期、建安工作量、主要材料和构件费用占建安工作量的比例以及材料储备周期等因素经测算来确定。发包人根据工程的特点、工期长短、市场行情、供求规律等因素,招标时在合同条件中约定工程预付款的百分比。

  三、工程预付款的扣回

  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预付款其性质是预支。随着工程进度的推进,拨付的工程进度款数额不断增加,工程所需主要材料、构件的用量逐渐减少,原已支付的预付款应以抵扣的方式予以陆续扣回,扣款的方法有以下几种。

  1.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洽商用合同的形式予以确定,可采用等比率或等额扣款的方式。也可针对工程实际情况具体处理,如有些工程工期较短、造价较低,就无需分期扣还;有些工期较长,如跨年度工程,其预付款的占用时间很长,根据需要可以少扣或不扣。

  2.从未施工工程尚需的主要材料及构件的价值相当于工程预付款数额时扣起,从每次中间结算工程价款中,按材料及构件比重扣抵工程价款,至竣工之前全部扣清。因此确定起扣点是工程预付款起扣的关键。确定工程预付款起扣点的依据是:未完施工工程所需主要材料和构件的费用,等于工程预付款的数额。

  工程预付款起扣点可按式(1Z202041)计算:

  T=P—M/N (1Z202041)

  式中 T——起扣点,即工程预付款开始扣回的累计完成工程金额;

  P——承包工程合同,总额;

  M——工程预付款数额;

  N——主要材料、构件所占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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