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变更索赔
工程变更索赔:发包人或工程师指令修改设计、增加或减少工程量、增加或删除部分工程、修改实施计划、变更施工次序。
索赔成立条件:与合同对照,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工程项目成本的额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损失;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按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人的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程序提交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索赔理由:发包人违反合同给承包人造成时间、费用损失;因工程变更造成时间、费用损失;监理工程师对合同文件的歧义解释、技术资料不确切,或不可抗力导致施工条件的改变,造成时间、费用增加;发包人提出提前完成项目或缩短工期造成承包人的费用增加;发包人延误支付期限造成承包人的损失;合同规定以外的项目进行检验,且检验合格,或非承包人的原因导致项目缺陷的修复所发生的损失或费用;非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暂时停工;物价上涨,法规变化及其他
常见建设工程索赔:合同文件引起(组成问题、有效性、图纸或工程量表中的错误);工程施工的;价款方面;工期;特殊风险和人力不可抗拒灾害;工程暂停、中止合同;财务费用补偿的索赔
工程施工的索赔:地质条件变化;人为障碍;增减工程量;额外试验和检查;质量要求的变更;变更命令有效期;指定分包商违约或延误造成;其他。
价款方面的索赔:价格调整;货币贬值和严重经济失调;拖延支付工程款。
工期的索赔:延展工期;延误产生损失;赶工费用。
特殊风险:战争、敌对行动、入侵、敌人的行为,核污染及冲击波破坏、叛乱、革命、暴动、军事政变或篡权、内战。
人力不可抗拒灾害的索赔:指自然灾害,应向承保的保险公司索赔。
工程终止索赔:由于某种原因,如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发包人违约,被迫竣工前停止施工,并不再继续进行。
索赔依据
其他索赔:货币贬值、汇率变化,物价和工资上涨、政策法令变化、发包人推迟支付工程款。
合同外索赔:干扰事件的性质超过合同范围。合同中找不出具体依据,必须根据适用于合同关系的法律解决索赔问题。
总索赔(一揽子或综合):国际常用。在工程交付前或交付后进行最终谈判。
财务费用补偿的索赔:贷款利息等财务费用。
建设工程索赔依据:合同文件、法律法规、相关证据
工程索赔中的证据:招标文件、合同文本及附件、签约、图纸、修改指令、技术规范;来往信件;会谈纪要;进度计划和实际进度记录;现场工程文件;工程照片;气候报告;检查验收报告和技术鉴定报告;交接记录;建筑材料和设备采购、订货、运输、进场,使用方面的记录、凭证和报表;市场行情资料;会计核算资料;国家法律、法令、政策文件。
索赔程序:索赔事项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正式提出书面索赔意向通知。索赔通知书发出后的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工程师答复28天内答复,逾期答复视为认可索赔。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应当阶段性发出索赔意向,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送交最终索赔报告,工程师在28天内给予答复,逾期末答复,视为该项索赔成立。工程师对索赔的答复,承包人或发包人不能接受,进入仲裁或诉讼程序。
索赔文件编制方法:总述部分;论证部分(关键部分);索赔款项(工期)计算部分;证据部分。
反索赔特点:索赔与反索赔同时性;技巧性强;发包人处于主动的有利地位。
采购合同
材料采购合同订立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直接采购方式(如大量价格低、品种多的零星建筑材料的采购,可以直接采购且可不需签书面供应合同)。
材料采购合同主要内容:标的;数量;质量;包装;运输方式;价格;结算;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
设备采购合同订立方式:招标投标;委托承包商配套供应;按设备包干。
招标是国际承包合同订立最主要形式。
国际工程承包合同资格预审推荐程序: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向承包人颁发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分析,挑选并通知入选投标人。
国际工程承包合同得到投标推荐程序:准备招标文件;颁发招标文件;考察施工现场;招标文件修改;投标者质疑;投标书的提交和接收。
国际工程承包合同实施阶段内容: 合同管理、计划管理、成本管理、财务管理、物资采购管理、质量管理、分包商管理、移交和竣工验收管理。
合同管理中心任务:利用合同的正当手段防范风险、维护自身的正当利益,并获取尽可能多的利润。
计划管理是工程实施阶段的中心,也是项目经营目标的具体化。
物资采购管理是实施工程管理并取得利润的重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