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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建造师制度是我国工程建设领域的一项重要改革

时间:2009-06-03 17:52来源:一级建造师考试网 作者:jzsdu 点击:
  

2002年12月5日,人事部、建设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明确规定在我国对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这项制度已于该文发布之日起30日开始正式建立。

  一、建立注册建造师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注册建造师作为一项执业资格制度,1834年起源于英国,迄今已有近170年的历史。在项目管理的发源地美国,注册建造师制度也建立了30多年。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均建立起这项制度。1997年在华盛顿正式召开了国际建造师协会成立大会。建设部曾多次派员参加国际建造师协会年会,国际建造师协会主席热情地表示:“希望中国能够尽快建立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成立相关的学会组织,并加入到国际建造师协会的大家庭中来。”

  我国已加入世贸组织,如何把握好机遇,认真贯彻中央关于“走出去”的发展战略,积极组织开拓国际承包市场,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战略任务。目前,我国的建筑业从业人数约占全世界建筑业从业人数的25%,但对外工程承包额仅占国际承包市场的1.3%.其原因固然很多,但缺乏国际认同的高素质的工程项目管理人员是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建立注册建造师制度,并争取同有关国家取得互认,将成为我国开拓国际承包市场、增强对外工程承包能力的一个重要条件。

  建设部早在1994年就开始研究建立注册建造师(营造师)制度。我国1997年11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明确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2000年1月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应受到相应的处罚。目前,我国在工程建设领域中已建立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执业资格制度,但对广大从事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建筑业企业的项目经理,还未建立严格规范的经考试和注册的执业资格制度,而是沿袭传统的行政审批方式。据统计,全国的建筑业企业有10万家左右,从业人员达3669万人,经批准取得项目经理资格证书的有50多万人,其中一级项目经理10万余人。因此,将对项目经理的行政审批改革为严格的经考试、注册的建造师制度,不仅可填补工程建设领域执业资格制度体系的空白,而且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有利于实现项目经理的职业化、社会化、专业化。

  近几年来,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了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工作,取得了较大成绩,建筑市场秩序也有了一定好转,但存在的问题仍然不少,工程质量安全的形势不容乐观。项目经理是工程项目的主要负责人,根据授权对该项目自开工准备至竣工验收实施全面的组织管理。因此,项目经理的基本素质、管理水平及其行为是否规范,对整个工程项目的质量、进度、安全生产和守法遵章起着关键作用。在建立了注册建造师制度后,一旦工程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出现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不仅可以依法追究企业的责任,还可以依法追究责任到人,视其情节责令注册建造师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因此,实行注册建造师制度,有利于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此外,按原规定取得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格证书,主要是依据其工程实践和参加为时不多且无严格考试的培训,而无专业学历和专业考试等要求。从总体上看,现有项目经理的素质和管理水平参差不齐,许多项目经理的专业理论水平和文化程度偏低。因此,通过建立有一定专业学历、工程实践等要求并经严格考试而取得执业资格的注册建造师制度,经企业选聘担任项目经理,有助于提高项目经理的素质和项目管理水平,有利于保证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

  今年2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明确规定取消项目经理的行政审批,由注册建造师代替,并设立过渡期。据此,在过渡期内项目经理资格证书与注册建造师制度将共存,过渡期满后项目经理将改为岗位职务,即大中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必须由取得注册建造师资格的人员担任,而取得注册建造师资格的人员能否担任项目经理,则由企业自主决定。

  二、注册建造师的主要执业范围

  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许多注册执业资格与岗位职务是实行“一师多岗”或“多师一岗”,而我国往往是实行“一师一岗”。这在一定程度上易造成某些不应有的壁垒,不利于一些注册人员作用的发挥。注册建造师拟先开始实行“一师多岗”,即取得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可以受聘担任建设工程总承包或施工的项目经理,可以受聘担任质量监督工程师,可以从事其他施工管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业务。

  按照规定,建造师分为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英文分别为:Constructor和Associate Constructor.这主要是从我国的国情和工程的特点出发。因为,各地的经济发展和管理水平不同,大中小型工程项目对管理的要求差异也很大。为此,在施工管理中,一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担任《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中规定的特级、一级企业资质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二级注册建造师只能担任二级及以下企业资质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这样规定,有利于保证一级注册建造师具有较高的专业素质和管理水平,以逐步取得国际互认;而设立二级注册建造师,则可满足我国量大面广的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实际需求。

  三、注册建造师的有关管理

  鉴于不同性质的工程项目,在技术标准和技术管理上有着很强的专业性,对其项目经理的专业知识、专业学历和专业实践等方面的要求均有很大不同。因此,对注册建造师应科学设置一些专业,实行综合管理与专业管理的有机结合。

  对于拟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应先通过建造师执业资格的统一考试。按照规定,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命题并组织实施。考试内容分为综合知识与能力和专业知识与能力两大部分,报考人员须满足有关规定的相应条件。对于考试合格的人员,将获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在其发证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有效。

  凡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并满足有关注册规定的人员,经注册管理机构注册后方可用建造师的名义执业。准予注册的申请人员,将分别获得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已通过注册的建造师必须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建造师注册有效期一般为3年,期满前3个月要办理再次注册手续。

  四、正在开展的有关工作

  为尽快实施建造师制度,目前正在抓紧开展以下工作:(1)研究制订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逐步向建造师注册执业资格制度过渡的办法;(2)研究制订建造师专业分类标准,明确建造师专业类别及其执业范围;(3)研究制订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规定考核认定的条件、程序等,对长期从事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工作、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可通过考核认定直接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4)组织有关专家编写建造师考试大纲,拟定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办法,规定建造师考试的科目设置、参考条件、考试时间、成绩管理和考务制度等;(5)研究制订建造师注册管理规定,明确建造师注册的管理体制、初始注册、继续注册、变更注册和执业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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