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北京市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建发〔2011〕473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北京市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京建法[2011]5号文件要求,进一步提高本市二级注册建造师职业素质,保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于2011年10月份正式启动。凡北京市注册的二级建造师应参加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组织的继续教育。北京市交通委路政局、北京市水务局负责组织公路工程专业、水利水电工程专业建造师选修课的继续教育。
二、北京市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采取网络教育与现场测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适时组织专题讲座及现场答疑。现场测试合格的二级注册建造师可认定为本次继续教育合格,并颁发《北京市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合格证书》。
三、截至2011年12月31日注册有效期满的二级注册建造师,需完成40学时的继续教育才能申请延续注册(含北京市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截至2012年12月31日注册有效期满的二级注册建造师需完成80学时的继续教育才能申请延续注册;2011年1月1日以后注册的二级建造师需完成120学时方可申请延续注册。
四、北京市二级注册建造师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并取得《北京市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合格证书》后,应在其注册证书有效期满后三个月内申请办理二级注册建造师证书延续注册。逾期未提出申请延续注册的,其注册证书自动失效。
五、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在北京市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的监督指导下负责本市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的报名组织工作等,具体报名事宜由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另文通知。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