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题点2 《城市绿化条例》有关规定
1.保护城市绿地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2.保护城市的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对一些年代久远的古树,移植后难以成活,一般采取保护或安置一个景观点。
命题点3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
1.申请施工许可证所应具备的条件
建设工程开工实行施工许可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计划批准的开工项目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设计图纸供应已落实。
(2)征地拆迁手续已完成。
(3)施工单位已确定。
(4)资金、物资和为施工服务的市政公用设施等已落实。
(5)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已落实。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不得擅自组织开工。
2.施工单位应采取的防止施工对环境造成污染的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定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下列防止环境污染的措施:
(1)妥善处理泥浆水,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人城市排水设施和河流。
(2)除设有符合规定的装置外,不得在施工现场熔融沥青或者焚浇油毡、油漆以及其他会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味的物质。
(3)使用密封式的圈筒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处理高空废弃物。
(4)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过程中的扬尘。
(5)禁止将有毒有害废弃物用作土方回填。
(6)对产生噪声、振动的施工机械、应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减轻噪声扰民。
建设工程施工由于受技术、经济条件限制,对环境的污染不能控制在规定范围内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事先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命题点4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1.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所应提交的文件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2.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进行备案的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备案机关的经办人和负责人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责令停止使用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备案之前已投入使用或者建设单位擅自继续使用造成使用人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齐全,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办理备案手续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设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