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辅导(200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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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用书的主要修订内容
一、如何确定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的工程变更价款?
关于工程价款的调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有如下规定。
1.在发、承包双方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当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发生变化,国家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工程造价调整文件,工程价款应当进行调整。
2.若因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一致时,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即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3.若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时,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
(1)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2)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4.若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需要增加新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则:
(1)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有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
(2)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5.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与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工程量有偏差,该偏差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产生影响,则是否调整综合单价以及如何调整应在合同中约定。若合同未作约定,按以下原则办理:
(1)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内时,其综合单价不做调整,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
(2)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外,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时,其综合单价及对应的措施费均应予以调整。调整的方法是由承包人对增加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的工程量提出新的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二、质量控制与施工质量控制的概念是什么?
根据GB/T19000-2000质量管理体系标准的质量术语定义,质量控制是质量管理的一部分,是致力于满足质量要求的一系列相关活动。施工质量控制是在明确的质量方针指导下,通过对施工方案和资源配置的计划、实施、检查和处置,进行施工质量目标的事前控制、事中控制和事后控制的系统过程。
三、工程项目的工程特点和施工生产的特点是什么?
(1)施工的一次性
(2)工程的固定性和施工生产的流动性
(3)产品的单件性
(4)工程体形庞大
(5)生产的预约性
四、施工质量控制的特点是什么?
(1)控制因素多
(2)控制难度大
(3)过程控制要求高
(4)终检局限大
五、施工质量控制的基本环节是什么?
施工质量控制应贯彻全面全过程质量管理的思想,运用动态控制原理,进行质量的事前控制、事中控制和事后控制。
⒈ 事前质量控制 即在正式施工前进行的事前主动质量控制,通过编制施工质量计划,明确质量目标,制定施工方案,设置质量管理点,落实质量责任,分析可能导致质量目标偏离的各种影响因素,针对这些影响因素制定有效的预防措施,防患于未然。
⒉ 事中质量控制 指在施工质量形成过程中,对影响施工质量的各种因素进行全面的动态控制。事中控制首先是对质量活动的行为约束,其次是对质量活动过程和结果的监督控制。事中控制的关键是坚持质量标准,控制的重点是工序质量、工作质量和质量控制点的控制。
⒊ 事后质量控制 也称为事后质量把关,以使不合格的工序或最终产品(包括单位工程或整个工程项目)不流入下道工序、不进入市场。事后控制包括对质量活动结果的评价、认定和对质量偏差的纠正。控制的重点是发现施工质量方面的缺陷,并通过分析提出施工质量改进的措施,保持质量处于受控状态。
以上三大环节不是互相孤立和截然分开的,它们共同构成有机的系统过程,实质上也就是质量管理PDCA循环的具体化,在每一次滾动循环中不断提高,达到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的持续改进。
六、施工质量控制的基本内容和方法
⒈ 质量文件审核
审核有关技术文件、报告或报表,是项目经理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管理的重要手段。这些文件包括:
·施工单位的技术资质证明文件和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及技术措施;
·有关材料和半成品及构配件的质量检验报告;
·有关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现场试验报告和鉴定报告;
·反映工序质量动态的统计资料或控制图表;
·设计变更和图纸修改文件;
·有关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
·相关方面在现场签署的有关技术签证和文件,等等。
⒉ 现场质量检查
(1)现场质量检查的内容包括:
·开工前的检查,主要检查是否具备开工条件,开工后是否能够保持连续正常施工,能否保证工程质量;
·工序交接检查,对于重要的工序或对工程质量有重大影响的工序,应严格执行“三检”制度,即自检、互检、专检;未经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隐蔽工程的检查,施工中凡是隐蔽工程必须检查认证后方可进行隐蔽掩盖;
·停工后复工的检查,因客观因素停工或处理质量事故等停工复工时,经检查认可后方能复工;
·分项、分部工程完工后的检查,应经检查认可,并签署验收记录后,才能进行下一工程项目的施工;
·成品保护的检查,检查成品有无保护措施以及保护措施是否有效可靠。
(2)现场质量检查的方法主要有目测法、实测法和试验法等。
1)目测法 即凭借感官进行检查,也称观感质量检验。其手段可概括为“看、摸、敲、照”四个字。所谓看,就是根据质量标准要求进行外观检查。例如,清水墙面是否洁净,喷涂的密实度和颜色是否良好、均匀,工人的操作是否正常,内墙抹灰的大面及口角是否平直,混凝土外观是否符合要求等。摸,就是通过触摸手感进行检查、鉴别。例如油漆的光滑度,浆活是否牢固、不掉粉等。敲,就是运用敲击工具进行音感检查。例如,对地面工程、装饰工程中的水磨石、面砖、石材饰面等,均应进行敲击检查。照,就是通过人工光源或反射光照射,检查难以看到或光线较暗的部位。例如,管道井、电梯井等内的管线、设备安装质量,装饰吊顶内连接及设备安装质量等。
2)实测法 就是通过实测数据与施工规范、质量标准的要求及允许偏差值进行对照,以此判断质量是否符合要求。其手段可概括为“靠、量、吊、套”四个字。所谓靠,就是用直尺、塞尺检查诸如墙面、地面、路面等的平整度。量,就是指用测量工具和计量仪表等检查断面尺寸、轴线、标高、湿度、温度等的偏差。例如,大理石板拼缝尺寸与超差数量,摊铺沥青拌合料的温度,混凝土坍落度的检测等。吊,就是利用托线板以及线锤吊线检查垂直度。例如,砌体垂直度检查、门窗的安装等。套,是以方尺套方,辅以塞尺检查。例如,对阴阳角的方正、踢脚线的垂直度、预制构件的方正、门窗口及构件的对角线检查等。
3)试验法 是指通过必要的试验手段对质量进行判断的检查方法。主要包括:
· 理化试验 工程中常用的理化试验包括物理力学性能方面的检验和化学成分及其含量的测定等两个方面。力学性能的检验如各种力学指标的测定,包括抗拉强度、抗压强度、抗弯强度、抗折强度、冲击韧性、硬度、承载力等。各种物理性能方面的测定如密度、含水量、凝结时间、安定性及抗渗、耐磨、耐热性能等。化学成分及其含量的测定如钢筋中的磷、硫含量,混凝土中粗骨料中的活性氧化硅成分,以及耐酸、耐碱、抗腐蚀性等。此外,根据规定有时还需进行现场试验,例如,对桩或地基的静载试验、下水管道的通水试验、压力管道的耐压试验、防水层的蓄水或淋水试验等。
· 无损检测 利用专门的仪器仪表从表面探测结构物、材料、设备的内部组织结构或损伤情况。常用的无损检测方法有超声波探伤、X射线探伤、γ射线探伤等。
七、如何做好施工质量控制的准备工作 ?
⒈ 工程项目划分
一个建设工程从施工准备开始到竣工交付使用,要经过若干工序、工种的配合施工。施工质量的优劣,取决于各个施工工序、工种的管理水平和操作质量。因此,为了便于控制、检查、评定和监督每个工序和工种的工作质量,就要把整个工程逐级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并分级进行编号,据此来进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这是进行施工质量控制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
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角度来说,项目划分的要求如下:
(1)工程项目应逐级划分为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
(2)单位工程的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
2)建筑规模较大的单位工程,可将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划为若干个子单位工程。
(3)分部工程的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分部工程的划分应按专业性质、建筑部位确定。
2)当分部工程较大或较复杂时,可按材料种类、施工特点、施工程序、专业系统及类别等划分为若干子分部工程。
(4)分项工程应按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等进行划分。
(5)分项工程可由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组成,检验批可根据施工及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需要按楼层、施工段、变形缝等进行划分。
(6)室外工程可根据专业类别和工程规模划分单位(子单位)工程。一般室外单位工程可划分为室外建筑环境工程和室外安装工程。
⒉ 技术准备的质量控制
技术准备是指在正式开展施工作业活动前进行的技术准备工作。这类工作内容繁多,主要在室内进行,例如:熟悉施工图纸,进行详细的设计交底和图纸审查;进行工程项目划分和编号;细化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人员、机具的配置方案,编制施工作业技术指导书,绘制各种施工详图(如测量放线图、大样图及配筋、配板、配线图表等),进行必要的技术交底和技术培训。技术准备的质量控制,包括对上述技术准备工作成果的复核审查,检查这些成果是否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规程的要求和对施工质量的保证程度;制订施工质量控制计划,设置质量控制点,明确关键部位的质量管理点,等等。
八、材料的质量控制
建筑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等(统称“材料”,下同)均应进行现场验收。凡涉及工程安全及使用功能的有关材料,应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为了保证工程质量,施工单位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把好原材料的质量控制关:
⒈ 采购订货关
施工单位应制定合理的材料采购供应计划,在广泛掌握市场材料信息的基础上,优选材料的生产单位或者销售总代理单位(简称“材料供货商”,下同),建立严格的合格供应方资格审查制度,确保采购订货的质量。
⑴ 材料供货商对下列材料必须提供《生产许可证》: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冷轧带肋钢筋、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钢丝、钢棒和钢绞线)、建筑防水卷材、水泥、建筑外窗、建筑幕墙、建筑钢管脚手架扣件、人造板、铜及铜合金管材、混凝土输水管、电力电缆等材料产品。
⑵ 材料供货商对下列材料必须提供《建材备案证明》:水泥、商品混凝土、商品砂浆、混凝土掺合料、混凝土外加剂、烧结砖、砌块、建筑用砂、建筑用石、排水管、给水管、电工套管、防水涂料、建筑门窗、建筑涂料、饰面石材、木制板材、沥青混凝土、三渣混合料等材料产品。
⑶ 材料供货商要对外墙外保温、外墙内保温材料实施建筑节能材料备案登记。
⑷ 材料供货商要对下列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简称CCC,或3C认证):建筑安全玻璃(包括钢化玻璃、夹层玻璃、中空玻璃)、瓷质砖、混凝土防冻剂、溶剂型木器涂料、电线电缆、断路器、漏电保护器、低压成套开关设备等产品。
⑸ 除上述材料或产品外,材料供货商对其他材料或产品必须提供出厂合格证或质量证明书。
⒉ 进场检验关
施工单位必须进行下列材料的抽样检验或试验,合格后才能使用。
(1)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验。
同一生产厂、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水泥,袋装不超过200t为一检验批,散装不超过500t为一检验批,每批抽样不少于一次。取样应在同一批水泥的不同部位等量采集,取样点不少于20个点,并应具有代表性,且总重量不少于12kg.
(2)钢筋(含焊接与机械连接)力学性能检验。
同一牌号、同一炉罐号、同一规格、同一等级、同一交货状态的钢筋,每批不大于60t.从每批钢筋中抽取5%进行外观检查。力学性能试验从每批钢筋中任选两根钢筋,每根取两个试样分别进行拉伸试验(包括屈服点、抗拉强度和伸长率)和冷弯试验。
钢筋闪光对焊、电弧焊、电渣压力焊、钢筋气压焊,在同一台班内,由同一焊工完成的300个同级别、同直径钢筋焊接接头应作为一批;封闭环式箍筋闪光对焊接头,以600个同牌号、同规格的接头作为一批,只做拉伸试验。
(3) 砂、石常规检验。
购货单位应按同产地同规格分批验收。用火车、货船或汽车运输的,以400m3或600t为一验收批,用马车运输的,以200m3或300t为一验收批。
(4) 混凝土、砂浆强度检验。
每拌制100盘且不超过100m3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当一次连续浇筑超过1000m3时,同配合比的混凝土每200m3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同一强度等级的同条件养护试件,其留置数量应根据混凝土工程量和重要性确定,为3~10组。
(5) 混凝土外加剂检验。
混凝土外加剂是由混凝土生产厂根据产量和生产设备条件,将产品分批编号,掺量大于1%(含1%)同品种的外加剂每一编号为100t,掺量小于1%的外加剂每一编号为50t,同一编号的产品必须是混合均匀的。其检验费由生产厂自行负责。建设单位只负责施工单位自拌的混凝土外加剂的检测费用,但现场不允许自拌大量的混凝土。
(6) 沥青、沥青混合料检验。
沥青卷材和沥青:同一品种、牌号、规格的卷材,抽验数量为1000卷抽取5卷;500~1000卷抽取4卷;100~499卷抽取3卷;小于100卷抽取2卷。同一批出厂,同一规格标号的沥青以20t为一个取样单位。
(7) 防水涂料检验。
同一规格、品种、牌号的防水涂料,每10t为一批,不足10t者按一批进行抽检。
⒊ 存储和使用关
施工单位必须加强材料进场后的存储和使用管理,避免材料变质(如水泥的受潮结块、钢筋的锈蚀等)和使用规格、性能不符合要求的材料造成工程质量事故。例如,混凝土工程中使用的水泥,因保管不妥,放置时间过久,受潮结块就会失效。使用不合格或失效的劣质水泥,就会对工程质量造成危害。某住宅楼工程中使用了未经检验的安定性不合格的水泥,导致现浇混凝土楼板拆模后出现了严重的裂缝,随即对混凝土强度检验,结果其结构强度达不到设计要求,造成返工。混凝土工程由于水泥品种的选择不当或外加剂的质量低劣及用量不准同样会引起质量事故。如某学校的教学综合楼工程,在冬期进行基础混凝土施工时,采用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配制混凝土,因工期要求较紧又使用了未经复试的不合格早强防冻剂,结果导致混凝土结构的强度不能满足设计要求,不得不返工重做。因此,施工单位既要做好对材料的合理调度,避免现场材料的大量积压,又要做好对材料的合理堆放,并正确使用材料,在使用材料时进行及时的检查和监督。
九、哪些工程质量必须进行现场质量检测,且合格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
按有关施工验收规范规定,下列工程质量必须进行现场质量检测,合格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
(1)地基基础工程
1)地基及复合地基承载力静载检测。
对于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成桩质量可靠性低的灌注桩,应采用静载荷试验的方法进行检验,检验桩数不应少于总数的1%,且不应少于3根。
2)桩的承载力检测。
设计等级为甲级、乙级的桩基或地质条件复杂,桩施工质量可靠性低,本地区采用的新桩型或新工艺的桩基,应进行桩的承载力检测。检测数量在同一条件下不应少于3根,且不宜少于总桩数的1%.
3)桩身完整性检测。
根据设计要求,检测桩身缺陷及其位置,判定桩身完整性类别,采用低应变法。判定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检测桩身缺陷及其位置,判定桩身完整性类别;分析桩侧和桩端阻力,采用高应变法。
(2)主体结构工程
1)混凝土、砂浆、砌体强度现场检测。
检测同一强度等级同条件养护的试块强度,以此检测结果代表工程实体的结构强度。
混凝土:按统计方法评定混凝土强度的基本条件是,同一强度等级的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数量不宜少于10组,按非统计方法评定混凝土强度时,留置数量不应少于3组。
砂浆抽检数量:每一检验批且不超过250m3砌体的各种类型及强度等级的砌筑砂浆,每台搅拌机应至少抽检一次。
砌体:普通砖15万块、多孔砖5万块、灰砂砖及粉灰砖10万块各为一检验批,抽检数量为一组。
2)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
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的结构部位,应由监理(建设)、施工等各方根据结构构件的重要性共同选定。
对梁类、板类构件,应各抽取构件数量的2%且不少于5个构件进行检验。
3)混凝土预制构件结构性能检测。
对成批生产的构件,应按同一工艺正常生产的不超过1000件且不超过3个月的同类型产品为一批。在每批中应随机抽取一个构件作为试件进行检验。
(3)建筑幕墙工程
1)铝塑复合板的剥离强度检测。
2)石材的弯曲强度;室内用花岗石的放射性检测。
3)玻璃幕墙用结构胶的邵氏硬度、标准条件拉伸粘结强度、相容性试验;石材用结构胶粘结强度及石材用密封胶的污染性检测。
4)建筑幕墙的气密性、水密性、风压变形性能、层间变位性能检测。
5)硅酮结构胶相容性检测。
(4)钢结构及管道工程
1)钢结构及钢管焊接质量无损检测。
对有无损检验要求的焊缝,竣工图上应标明焊缝编号、无损检验方法、局部无损检验焊缝的位置、底片编号、热处理焊缝位置及编号、焊缝补焊位置及施焊焊工代号。焊缝施焊记录及检查、检验记录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2)钢结构、钢管防腐及防火涂装检测。
3)钢结构节点、机械连接用紧固标准件及高强螺栓力学性能检测。
十、如何进行施工过程的工程质量验收?
施工过程的工程质量验收是在施工过程中,在施工单位自行质量检查评定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复验,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⒈ 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2)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检验批是工程验收的最小单位,是分项工程乃至整个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基础。检验批是施工过程中条件相同并有一定数量的材料、构配件或安装项目,由于其质量基本均匀一致,因此可以作为检验的基础单位,并按批验收。
检验批质量合格的条件有两个方面:资料检查合格、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检验合格。
质量控制资料反映了检验批从原材料到最终验收的各施工工序的操作依据、检查情况记录以及保证质量所必需的管理制度等。对其完整性的检查,实际是对过程控制的确认,这是检验批合格的前提。
检验批的合格质量主要取决于对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检验结果。主控项目是对检验批的基本质量起决定性影响的检验项目,因此必须全部符合有关专业工程验收规范的规定。这意味着主控项目不允许有不符合要求的检验结果,即这种项目的检查具有否决权。鉴于主控项目对基本质量的决定性影响,必须从严要求。
⒉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2)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分项工程的验收在检验批的基础上进行。一般情况下,两者具有相同或相近的性质,只是批量的大小不同而已。因此,将有关的检验批汇集构成分项工程的检验。分项工程合格质量的条件比较简单,只要构成分项工程的各检验批的验收资料文件完整,并且均已验收合格,则分项工程验收合格。
⒊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4)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分部工程的验收在其所含各分项工程验收的基础上进行。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的条件是:
首先,分部工程的各分项工程必须已验收合格且相应的质量控制资料文件必须完整,这是验收的基本条件。此外,由于各分项工程的性质不尽相同,因此作为分部工程不能简单地组合而加以验收,尚须增加以下两类检查项目:
1)涉及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有关安全及重要使用功能的安装分部工程应进行有关见证取样送样试验或抽样检测。
2)观感质量验收,这类检查往往难以定量,只能以观察、触摸或简单量测的方式进行,并由各个人的主观印象判断,检查结果并不给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而是综合给出质量评价。对于评价为“差”的检查点应通过返修处理等补救。
⒋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也称质量竣工验收,其内容和方法见“二、施工项目竣工质量验收”。
⒌ 当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当质量不符合要求时的处理办法:一般情况下,不合格现象在最基层的验收单位——检验批验收时就应发现并及时处理,否则将影响后续批和相关的分项工程、分部工程的验收。因此,所有质量隐患必须尽快消灭在萌芽状态,这是以强化验收促进过程控制原则的体现。非正常情况的处理分以下四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指在检验批验收时,其主控项目不能满足验收规范或一般项目超过偏差限值的子项不符合检验规定的要求时,应及时进行处理的检验批。其中,严重的缺陷应推倒重来;一般的缺陷通过翻修或更换器具、设备予以解决,应允许施工单位在采取相应的措施后重新验收。如能够符合相应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则应认为该检验批合格。
第二种情况,是指个别检验批发现试块强度等不满足要求等问题,难以确定是否验收时,应请具有资质的法定检测单位检测鉴定。当鉴定结果能够达到设计要求时,该检验批仍应认为通过验收。
第三种情况,如经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情况,该检验批可以予以验收。一般情况下,规范标准给出了满足安全和功能的最低限度要求,而设计往往在此基础上留有一些余量。不满足设计要求和符合相应规范标准的要求,两者并不矛盾。
第四种情况,更为严重的缺陷或者超过检验批的更大范围内的缺陷,可能影响结构的安全性和使用功能。若经法定检测单位检测鉴定以后认为达不到规范标准的相应要求,即不能满足最低限度的安全储备和使用功能,则必须按一定的技术方案进行加固处理,使之能保证其满足安全使用的基本要求。这样会造成一些永久性的缺陷,如改变结构外形尺寸,影响一些次要的使用功能等。为了避免社会财富更大的损失,在不影响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条件下可按处理技术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责任方应承担经济责任,但不能作为轻视质量而回避责任的一种出路,这是应该特别注意的。
⒍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十一、如何进行施工项目竣工质量验收?
施工项目竣工质量验收是施工质量控制的最后一个环节,是对施工过程质量控制成果的全面检验,是从终端把关方面进行质量控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⒈ 施工项目竣工质量验收的依据
施工项目竣工质量验收的依据主要包括: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工程竣工验收的文件和规定;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施工规范、质量标准、验收规范;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设备技术说明书;设计变更通知书;有关的协作配合协议书;等等。
⒉ 施工项目竣工质量验收的要求
施工项目竣工质量验收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0)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3. 施工项目竣工质量验收程序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工作,通常可分为三个阶段,即准备阶段、初步验收(预验收)和正式验收。
(1)竣工验收的准备 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均应做好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其中建设单位应完成组织竣工验收班子,审查竣工验收条件,准备验收资料,做好建立建设项目档案、清理工程款项、办理工程结算手续等方面的准备工作;监理单位应协助建设单位做好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督促施工单位做好竣工验收的准备;施工单位应及时完成工程收尾,做好竣工验收资料的准备(包括整理各项交工文件、技术资料并提出交工报告),组织准备工程预验收;设计单位应做好资料整理和工程项目清理等工作。
(2)初步验收(预验收) 当工程项目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后,施工单位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填写工程竣工报验单,并将全部资料报送监理单位,申请竣工验收。监理单位根据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竣工报验申请,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对竣工资料进行审查,并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经监理单位检查验收合格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竣工报验单,并向建设单位提出质量评估报告。
(3)正式验收 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在接到监理单位的质量评估和竣工报验单后,经审查,确认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和标准,即可组织正式验收。
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组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可下设若干个专业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以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当地工程质量监督站。
召开的竣工验收会议的程序是: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行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做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必要时可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站调解。正式验收完成后,验收委员会应形成《竣工验收鉴定证书》,对验收做出结论,并确定交工日期及办理承发包双方工程价款的结算手续等。
4.《竣工验收鉴定证书》的内容
主要包括:验收的时间、验收工作概况、工程概况、项目建设情况、生产工艺及水平和生产设备试生产情况、竣工决算情况、工程质量的总体评价、经济效果评价、遗留问题及处理意见、验收委员会对项目(工程)验收结论。
十二、施工质量事故处理的一般程序是什么?
施工质量事故处理的一般程序如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