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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二级建造师《工程施工管理》正版考试用书增值服务(4)

时间:2009-07-30 15:56来源:二级建造师考试网 作者:jzsdu 点击:
  

全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辅导(2009年版)

《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网上增值服务(4)

考试用书的主要修订内容

  一、如何进行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布置?

  根据建设部有关建筑工程安全防护的有关规定,项目经理部必须做好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工作。

  (1)施工临边、洞口交叉、高处作业及楼板、屋面、阳台等临边防护,必须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全封闭,作业层要另加防护栏杆和18㎝高的踢脚板。

  (2)通道口设防护棚,防护棚应为不小于5㎝厚的木板或两道相距50㎝的竹笆,两侧应沿栏杆架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

  (3)预留洞口用木板全封闭防护,对于短边超过1.5m长的洞口,除封闭外四周还应设有防护栏杆。

  (4)电梯井口设置定型化、工具化、标准化的防护门,在电梯井内每隔两层(不大于10m)设置一道安全平网。

  (5)楼梯边设1.2m高的定型化、工具化、标准化的防护栏杆,18㎝高的踢脚板。

  (6)垂直方向交叉作业,应设置防护隔离棚或其他设施防护。

  (8)高空作业施工,必须有悬挂安全带的悬索或其他设施,有操作平台,有上下的梯子或其他形式的通道。

  二、如何进行施工现场防火布置?

  (1)施工现场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订立消防制度或消防措施。

  (2)按照不同作业条件和消防有关规定,合理配备消防器材,符合消防要求。消防器材设置点要有明显标志,夜间设置红色警示灯,消防器材应垫高设置,周围2m内不准乱放物品。

  (3)当建筑施工高度超过30m(或当地规定)时,为防止单纯依靠消防器材灭火不能满足要求,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水源和自救的用水量。扑救电气火灾不得用水,应使用干粉灭火器。

  (4)在容易发生火灾的区域施工或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时,必须采取特殊的消防安全措施。

  (5)现场动火,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设专人管理。五级风及以上禁止使用明火。

  (6)坚决执行现场防火“五不走”的规定,即:交接班不交待不走、用火设备火源不熄灭不走、用电设备不拉闸不走、可燃物不清干净不走、发现险情不报告不走。

  三、如何进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布置?

  (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线路

  1)按照TN-S系统要求配备五芯电缆、四芯电缆和三芯电缆。

  2)按要求架设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杆、横担、瓷夹、瓷瓶等,或电缆埋地的地沟。

  3)对靠近施工现场的外电线路,设置木质、塑料等绝缘体的防护设施。

  (2)配电箱、开关箱

  1)按三级配电要求,配备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三类标准电箱。开关箱应符合一机、一箱、一闸、一漏。三类电箱中的各类电器应是合格品。

  2)按两级保护的要求,选取符合容量要求和质量合格的总配电箱和开关箱中的漏电保护器。

  (3)接地保护:装置施工现场保护零钱的重复接地应不少于三处。

  四、施工现场综合治理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1)项目部应做好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工作,建立治安保卫制度和责任分工,并有专人负责管理。

  (2)施工现场在生活区域内适当设置职工业余生活场所,以便施工人员工作后能劳逸结合。

  (3)现场不得焚烧有毒有害物质,该类物质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现场施工必须采取不扰民措施,要设置防尘和防噪声设施,做到噪声不超标(噪声限值可参见表2Z105026的规定)。

  (5)为适应现场可能发生的意外伤害,现场应配备相应的保健药箱和一般常用药品及应急救援器材,以便保证及时抢救,不扩大伤势。

  (6)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的身心健康,应在流行病发生季节及平时,定期开展卫生防疫的宣传教育工作。

  (7)施工作业区的垃圾不得长期堆放,要随时清理,做到每天工完场清。

  (8)施工现场应设置密闭式垃圾站,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施工垃圾必须采用相应容器或管道运输。

  五、建设工程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目标的内容是什么?

  确定建设工程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目标(指标),是组织制定与其有效管理方案的基础,也是项目经理部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施工企业制定建设工程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目标主要有以下内容:

  (1)控制和杜绝因公负伤、死亡事故的发生(负伤频率在6‰以下,死亡率为零);

  (2)一般事故频率控制目标(通常在6‰以内);

  (3)无重大设备、火灾、中毒事故及扰民事件;

  (4)环境污染物控制目标;

  (5)能源资源节约目标;

  (6)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一般隐患整改率达到的目标(不应低于95%);

  (7)扬尘、噪声、职业危害作业点合格率(应为100%);

  (8)施工现场创建安全文明工地目标;

  (9)其他需满足的总体目标。

  六、生产安全事故按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如何分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规定: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其中100万元以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质[2007]25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规定的)。

  本等级划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原则是什么?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进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时,要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既要及时、准确地查明事故原因,明确事故责任,使责任人受到追究;又要总结经验教训,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因此,施工项目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必须实施“四不放过”的原则:

  (1)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

  (2)事故责任者和员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3)事故责任者未处理不放过;

  (4)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

  八、如何进行事故报告?

  根据《条例》和《若干意见》的要求,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1. 施工单位事故报告要求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受伤者或最先发现事故的人员应立即用最快的传递手段,将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伤亡人数、事故原因等情况,向施工单位负责人报告;施工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2. 建设主管部门事故报告要求

  (1)建设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1)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及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2)一般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3)建设主管部门依照本条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接到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建设主管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2)建设主管部门按照上述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时,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3.事故报告的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工程项目、有关单位名称;

  (2)事故的简要经过;

  (3)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的初步原因;

  (5)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6)事故报告单位或报告人员;

  (7)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以及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九、如何进行事故调查?

  按照《条例》和《若干意见》的要求,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1.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应指定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人员,会同企业工会、安全管理部门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

  2.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人民政府的授权或委托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并履行下列职责:

  (1)核实事故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情况、参与项目建设活动各方主体履行职责的情况;

  (2)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3)认定事故的性质,明确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在事故中的责任;

  (4)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5)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6)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3.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十、如何进行事故处理?

  1.施工单位的事故处理

  (1)事故现场处理

  事故处理是落实“四不放过”原则的核心环节。当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做好标识,排除险情,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伤员和财产,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事故现场是追溯判断发生事故原因和事故责任人责任的客观物质基础。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可以拍照或录像。

  (2)事故登记

  施工现场要建立安全事故登记表,作为安全事故档案,对发生事故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工种等级,负伤时间、伤害程度、负伤部位及情况、简要经过及原因记录归档。

  (3)事故分析记录

  施工现场要有安全事故分析记录,对发生轻伤、重伤、死亡、重大设备事故及未遂事故必须按“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分析,查出主要原因,分清责任,提出防范措施,应吸取的教训要记录清楚。

  (4)要坚持安全事故月报制度,若当月无事故也要报空表。

  2. 建设主管部门的事故处理

  (1)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人民政府对事故的批复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相关责任者实施行政处罚。处罚权限不属本级建设主管部门的,应当在收到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15个工作日内,将事故调查报告(附具有关证据材料)、结案批复、本级建设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者的处理建议等转送有权限的建设主管部门。

  (2)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因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导致事故发生的施工单位给予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对事故负有责任的相关单位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3)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注册执业资格人员给予罚款、停止执业或吊销其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的处罚。

  十一、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相关法律责任如何规定?

  1.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违法行为

  根据《条例》规定,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包括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违法行为,还包括政府、有关部门及其有关人员的违法行为,其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

  (2)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3)迟报或者漏报事故;

  (4)谎报或者瞒报事故;

  (5) 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6)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

  (7)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8)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

  (9)事故发生后逃匿;

  (10)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

  (11)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

  (12)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

  (13)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2.法律责任

  (1)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上述(1)~(3)条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上述(4)~(9)条违法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上述(1)、(3)、(4)、(8)、(10)条违法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上述(11)、(12)条违法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的,由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十二、建设工程项目信息管理的内涵是什么?

  1. 信息指的是用口头的方式、书面的方式或电子的方式传输(传达、传递)的知识、新闻,或可靠的或不可靠的情报。声音、文字、数字和图像等都是信息表达的形式。建设工程项目的实施需要人力资源和物质资源,应认识到信息也是项目实施的重要资源之一。

  2. 信息管理指的是信息传输的合理的组织和控制。施工方在投标过程中、承包合同洽谈过程中、施工准备工作中、施工过程中、验收过程中,以及在保修期工作中形成大量的各种信息。这些信息不但在施工方内部各部门间流转,其中许多信息还必须提供给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业主方、设计方、相关的施工合作方和供货方等,还有许多有价值的信息应有序地保存,可供其他项目施工借鉴。上述过程包含了信息传输的过程,由谁(哪个工作岗位或工作部门等)、在何时、向谁(哪个项目主管和参与单位的工作岗位或工作部门等)、以什么方式、提供什么信息等属于信息传输的组织和控制,这就是信息管理的内涵。信息管理不能简单理解为仅对产生的信息进行归档和一般的信息领域的行政事务管理。为充分发挥信息资源的作用和提高信息管理的水平,施工单位和其项目管理部门都应设置专门的工作部门(或专门的人员)负责信息管理。

  3. 建设工程项目的信息管理是通过对各个系统、各项工作和各种数据的管理,使项目的信息能方便和有效地获取、存储(存档是存储的一项工作)、处理和交流。

  上述“各个系统”可视为与项目的决策、实施和运行有关的各系统,它可分为建设工程项目决策阶段管理子系统、实施阶段管理子系统和运行阶段管理子系统。其中实施阶段管理子系统又可分为业主方管理子系统、设计方管理子系统、施工方管理子系统和供货方管理子系统等。

  上述“各项工作”可视为与项目的决策、实施和运行有关的各项工作,如施工方管理子系统中的工作,包括安全管理、成本管理、进度管理、质量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施工现场管理等。

  上述“数据”并不仅指数字,在信息管理中,数据作为一个专门术语,它包括数字、文字、图像和声音。在施工方项目信息管理中,各种报表、成本分析的有关数字、进度分析的有关数字、质量分析的有关数字、各种来往的文件、设计图纸、施工摄影和摄像资料和录音资料等都属于信息管理中的数据的范畴。

  4. 建设工程项目的信息管理的目的旨在通过有效的项目信息传输的组织和控制为项目建设的增值服务

  5. 建设工程项目的信息包括在项目决策过程、实施过程(设计准备、设计、施工和物资采购过程等)和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信息,以及其他与项目建设有关的信息,它有多种分类方法。

  6. 据有关国际文献的资料统计:

  (1) 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其中三分之二与信息交流(信息沟通)的问题有关;

  (2) 建设工程项目10%~33%的费用增加与信息交流存在的问题有关;

  (3) 在大型建设工程项目中,信息交流的问题导致工程变更和工程实施的错误约占工程总成本的3%~5%.

  由此可见信息交流对项目实施影响之大。

  以上“信息交流(信息沟通)”的问题指的是一方没有及时, 或没有将另一方所需要的信息(如所需的信息的内容、针对性的信息和完整的信息),或没有将正确的信息传递给另一方。如设计变更没有及时通知施工方,而导致返工;如业主方没有将施工进度严重拖延的信息及时告知大型设备供货方,而设备供货方仍按原计划将设备运到施工现场,致使大型设备在现场无法存放和妥善保管;如施工已产生了重大质量问题的隐患,而没有及时向有关技术负责人及时汇报等。以上列举的问题都会不同程度地影响项目目标的实现。

  十三、施工项目相关的信息管理工作包括哪些?

  施工项目相关的信息管理的主要工作如下。

  1. 收集并整理相关公共信息。

  公共信息包括: 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信息市场信息以及自然条件信息。

  2.收集并整理工程总体信息。

  3. 收集并整理相关施工信息。

  4. 收集并整理相关项目管理信息。

  项目管理信息包括:项目管理规划(大纲)信息,项目管理实施规划信息,项目进度控制信息,项目质量控制信息,项目安全控制信息,项目成本控制信息,项目现场管理信息,项目合同管理信息,项目材料管理信息、构配件管理信息,工、器具管理信息,项目人力资源管理信息,项目机械设备管理信息,项目资金管理信息,项目技术管理信息,项目组织协调信息,项目竣工验收信息,项目考核评价信息等。

  十四、信息管理手册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施工方、业主方和项目参与其他各方都有各自的信息管理任务,为充分利用和发挥信息资源的价值、提高信息管理的效率以及实现有序的和科学的信息管理,各方都应编制各自的信息管理手册,以规范信息管理工作。信息管理手册描述和定义信息管理的任务、执行者(部门)、每项信息管理任务执行的时间和其工作成果等,它的主要内容包括:

  (1) 确定信息管理的任务(信息管理任务目录);

  (2) 确定信息管理的任务分工表和管理职能分工表;

  (3) 确定信息的分类;

  (4) 确定信息的编码体系和编码;

  (5) 绘制信息输入输出模型(反映每一项信息处理过程的信息的提供者、信息的整理加工者、信息整理加工的要求和内容以及经整理加工后的信息传递给信息的接受者,并用框图的形式表示);

  (6) 绘制各项信息管理工作的工作流程图(如信息管理手册编制和修订的工作流程,为形成各类报表和报告,收集信息、审核信息、录入信息、加工信息、信息传输和发布的工作流程,以及工程档案管理的工作流程等);

  (7) 绘制信息处理的流程图(如施工安全管理信息、施工成本控制信息、施工进度信息、施工质量信息、合同管理信息等的信息处理的流程);

  (8) 确定信息处理的工作平台(如以局域网作为信息处理的工作平台,或用门户网站作为信息处理的工作平台等)及明确其使用规定;

  (9) 确定各种报表和报告的格式,以及报告周期;

  (10) 确定项目进展的月度报告、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和工程总报告的内容及其编制原则和方法;

  (11) 确定工程档案管理制度;

  (12) 确定信息管理的保密制度,以及与信息管理有关的制度。

  在当今的信息时代,在国际上工程管理领域产生了信息管理手册,它是信息管理的核心指导文件。期望我国施工企业对此引起重视,并在工程实践中得以应用。

  十五、信息管理部门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项目管理班子中各个工作部门的管理工作都与信息处理有关,它们也都承担一定的信息管理任务,而信息管理部门是专门从事信息管理的工作部门,其主要工作任务是:

  (1) 负责主持编制信息管理手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进行信息管理手册的必要的修改和补充,并检查和督促其执行;

  (2) 负责协调和组织项目管理班子中各个工作部门的信息处理工作;

  (3) 负责信息处理工作平台的建立和运行维护;

  (4) 与其他工作部门协同组织收集信息、处理信息和形成各种反映项目进展和项目目标控制的报表和报告;

  (5)负责工程档案管理等。

  十六、工程管理信息化和施工管理信息化的内涵

  1. 信息化指的是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以及信息技术的开发和应用。信息化是继人类社会农业革命、城镇化和工业化的又一个新的发展时期的重要标志。

  “信息资源”涉及范围非常广,从地域上划分,有国内信息资源和国际信息资源,它们都可再按地域细分;从信息的领域区分,则有政治、军事、经济、文化、艺术类等,它们也可再细分;从信息内容的属性划分,则有组织、管理、经济、技术类等,其他的信息资源的划分方法,此略。信息资源对人类社会的发展是非常宝贵的财富,它应得以广泛开发和充分利用。

  “信息技术”包括有关数据处理的软件技术、硬件技术和网络技术等。在国际社会中认为,一个社会组织的信息技术水平是衡量其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

  我国实施国家信息化的总体思路是:

  (1) 以信息技术应用为导向;

  (2) 以信息资源开发和利用为中心;

  (3) 以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为动力;

  (4) 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

  (5) 加快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6) 全面推动领域信息化、区域信息化、企业信息化和社会信息化进程。

  工程管理信息化属于领域信息化的范畴,它和企业信息化也有联系。

  2. 我国建筑业和基本建设领域应用信息技术与工业发达国家相比,尚存在较大的数字鸿沟,它反映在信息技术在工程管理中应用的观念上,也反映在有关的知识管理上,还反映在有关技术的应用方面。

  在数字经济与数字生态2000中国高层年会上提出“认知数字经济、改善数字生态、弥合数字鸿沟、消除数字冲突、把握数字机遇”是当前推动信息化的重要战略任务。

  3. 工程管理信息化指的是工程管理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以及信息技术在工程管理中的开发和应用。施工管理信息化是工程管理信息化的一个分支,其内涵是:施工管理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以及信息技术在施工管理中的开发和应用。施工管理信息化是建筑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方面。

  工程管理的信息资源包括:

  (1) 组织类工程信息;

  (2) 管理类工程信息;

  (3) 经济类工程信息;

  (4) 技术类工程信息;

  (5) 法规类信息等。

  应重视以上这些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它的开发和利用将有利于建设工程项目的增值,即有利于节约投资/成本、加快建设进度和提高建设质量。

  信息技术在工程管理中的开发和应用,包括在项目决策阶段的开发管理、实施阶段的项目管理和使用阶段的设施管理中开发和应用信息技术。

  4. 自20世纪70年代开始,信息技术经历了一个迅速发展的过程,信息技术在建设工程管理中的应用也有一个相应的发展过程:

  (1) 70年代,单项程序的应用,如工程网络计划的时间参数的计算程序、施工图预算程序等;

  (2) 80年代,程序系统的应用,如项目管理信息系统、设施管理信息系统 (FMIS—Facility Management Information System)等;

  (3) 90年代,程序系统的集成,它是随着工程管理的集成而发展的;

  (4) 90年代末期至今,基于网络平台的工程管理。

  5. 工程项目大量数据处理的需要,在当今的时代应重视利用信息技术的手段(主要指的是数据处理设备和网络)进行信息管理。其核心的技术是基于网络的信息处理平台,即在网络平台上(如局域网或互联网)进行信息处理,如图2Z107012-1所示。

图2Z107012-1 基于互联网的信息处理平台

  在国际上,许多建设工程项目都专门设立信息管理部门(或称为信息中心),以确保信息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也有一些大型建设工程项目专门委托咨询公司从事项目信息动态跟踪和分析,以信息流指导物质流,从宏观上和总体上对项目的实施进行控制。

  十七、工程管理信息化的意义是什么?

  1. 工程管理信息资源的开发和信息资源的充分利用,可吸取类似项目的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和教训,许多有价值的组织信息、管理信息、经济信息、技术信息和法规信息将有助于项目决策期多种可能方案的选择,有利于项目实施期的项目目标控制,也有利于项目建成后的运行。

  2. 通过信息技术在工程管理中的开发和应用能实现:

  (1) 信息存储数字化和存储相对集中(图2Z107012-2);

  (2) 信息处理和变换的程序化;

  (3) 信息传输的数字化和电子化;

  (4) 信息获取便捷;

  (5) 信息透明度提高;

  (6) 信息流扁平化。

图2Z107012-2

  信息技术在工程管理中的开发和应用的意义在于:

  (1) “信息存储数字化和存储相对集中”有利于项目信息的检索和查询,有利于数据和文件版本的统一,并有利于项目的文档管理;

  (2) “信息处理和变换的程序化”有利于提高数据处理的准确性,并可提高数据处理的效率;

  (3) “信息传输的数字化和电子化”可提高数据传输的抗干扰能力,使数据传输不受距离限制并可提高数据传输的保真度和保密性;

  (4) “信息获取便捷”、“信息透明度提高”以及“信息流扁平化”有利于项目参与方之间的信息交流和协同工作。

  工程管理信息化有利于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以达到为项目建设增值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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