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又叫终审程序,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未生效的第一审裁判,在法定期限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所适用的程序。第二审程序并不是每一个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如果当事人在案件一审过程中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在上诉期内未提起上诉,一审法院的裁判就发生法律效力,第二审程序也因无当事人的上诉而无从发生,当事人的上诉是第二审程序发生的前提。
(一)上诉的提起和受理
1.上诉的条件
(1)上诉人都是第一审程序中的当事人
(2)上诉的对象必须是依法可以上诉的判决和裁定
(3)须在法定的上诉期限内提起
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的时间为15天;对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0天。只有当双方的上诉期都届满,均未提起上诉的,裁判才发生法律效力。
(4)须递交上诉状
上诉应提交上诉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也应在上诉期内补交上诉状。
2.上诉的受理
上级人民法院接到上诉状后,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上诉人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后,到第二审作出终审判决以前,认为上诉理由不充分,或接受了第一审人民法院的裁判,而向第二审人民法院申请,要求撤回上诉,这种行为,称为上诉的撤回。撤回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二)上诉的审理
1.审理范围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者除外。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被上诉人在答辩中要求变更或者补充第一审判决内容的,可以不予审查。
2.审理方式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分别采取以下两种方式进行审理:
一是开庭审理;二是进行裁判。
(三)对上诉案件的裁判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根据案件的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维持原判。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依法改判。如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3.发回重审。即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4.发回重审或查清事实后改判。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二审裁判的法律效力
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度,第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作出裁判后,该裁判发生如下效力:
1.当事人不得再行上诉;
2.不得就同一诉讼标的,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行起诉;
3.对具有给付内容的裁判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