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1.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开工申报与监督
(1) 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申请人身份证件;装饰装修方案;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 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装饰装修行为需经批准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超过设计标准(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需提交原 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的设计方案;改动卫生间、厨房内防水层的,应提交按防水标准制定的施工方案;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交该企业相关 资质证书的复印件。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还需提供业主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
(2)签订管理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允许施工的时间;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管理服务费用;违约责任;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3) 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装修人不得拒绝和阻碍物业管理单位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所进行的监督检查。物业管理单 位发现装修人或装修企业有违法行为的,应立即制止,已造成实施后果或拒不改正的,应及时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违反协议的,可追究其违约责任。装修人对住 宅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告知邻里。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中出现的影响公众利益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以及其他影响周围住户正常生活的行为,都有权 检举、控告、投诉。
2.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委托与承接
(1)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当事人:装修人是装饰装修住宅的业主或使用人。当使用 人不是住宅业主时,在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先取得该住宅业主的书面同意。装饰装修企业,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2)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址、联系电话;
2)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房屋间数、建筑面积,装饰装修的项目、方式、规格、质量要求以及质量验收方式;
3)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竣工时间;
4)装饰装修工程保修的内容、期限;
5)装饰装修工程价格,计价和支付方式、时间;
6)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7)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
8)合同的生效时间;
9)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条款。
3.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相关规定
(1)禁止的行为:
1)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2)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3)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4)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5)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2)限制的行为:
1)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3)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
4)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5)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6)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定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7)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涉及上述装修活动,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
8)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9)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
10)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
(3)环境保护要求。
1)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严格遵守规定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降低施工噪声,减少环境污染。
2)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必须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有中文标志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厂名、厂址等。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
3)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应当按照规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堆放和清运。严禁违反规定将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堆放于住宅垃圾道、楼道或者其他地方。
4)装修人委托企业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装修人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检测单位对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装饰装修企业应当返工,并由责任人承担相应损失。
4.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竣工验收与保修
住 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修人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和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出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质量保修书。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进行现场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应当要求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纠正,并将检查记录存 档。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 饰装修工程竣工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五、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
1.诚信行为信息定义
诚信行为信息包括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2.诚信行为信息管理
住 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诚信标准;负责指导建立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档案;负责建立和完善全国联网的统一的建筑市场信用管 理信息平台;负责对外发布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诚信行为记录信息;负责指导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评价工作。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本地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采集、审核、汇总和发布所属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记录,并将符合《全国建筑市场各方 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的不良行为记录及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报送内容应包括:各方主体的基本信息、在建筑市场经营和生产活动中的不良行为表现、 相关处罚决定等。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的诚信标准和管理办法,负责对本地区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进行检查、记录,同时将不良行为 记录信息及时报送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和工商注册不在本地区的企业的诚信行为记录,由其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采集、审核、记录、 汇总和公布,逐级上报,同时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建立和完善其信用档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行政处罚情 况,及时公布各方主体的不良行为信息,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有效约束机制。
3.诚信行为记录的发布
诚信行为记录实行公布制度。
六、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1.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国家政策
国家鼓励发展下列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
(1)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
(2)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
(3)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
(4)供热采暖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
(5)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
(6)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
(7)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
(8)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
2.新建民用建筑节能的规定
(1)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2)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 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其符合 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
(3)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单 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工程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不 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墙体、屋面的 保温工程施工时,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不得在建筑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4)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应当对民用建筑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查验;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5)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保温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保温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保温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违反民用建筑节能规定的法律责任
(1)建设单位的违法责任。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
2)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3)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4)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2) 设计单位违法责任: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 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3)施工单位违法责任。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
2)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3)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4)工程监理单位违法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l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2)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
(5)注册执业人员的违法责任。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格证书的部门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