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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建筑工程考点精讲(6)

时间:2012-12-04 10:26来源:一级建造师考试网 作者:kary 点击:
  

  2013年一级建造师考试时间已经确定为9月14日、15日,为了帮助考生能顺利通过2013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建造师考试网特整理了2013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建筑工程考点精讲,供各考生参考并学习。

  建筑工程建设相关法规

  【教材解读】

  一、城市道路管理、城市地下管线管理与建筑工程施工的相关规定

  1.城市道路管理与建筑工程施工的相关规定

  (1)城市道路行驶方面的相关规定。

  1)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上述车辆需要在道路上行驶的,须事先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2)机动车不得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2)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的相关规定。

  1)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2)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3)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4)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 挖掘,并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范围设施;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5)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有或者挖掘;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2. 城市地下管线管理与建筑工程施工相关的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 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 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如未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将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将责令停业整顿, 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住房和 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中还规定,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 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施工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应当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的管线,应当及时通过建设单 位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规划主管部门报告。因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 相应的责任。因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建设单位和 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查询和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资料而擅自组织施工,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因保管不善,致 使档案丢失,或者因汇总管线信息资料错误致使在施工中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范围、备案期限及应提交的文件

  1.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范围

  凡在我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都必须按照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备案。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此规定。军用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2.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期限

  (1)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d内,依照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

  (2)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d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3)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d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3.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提交的文件如下。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有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4)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5)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6)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4.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相关法律责任

  (1)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d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2)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3)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责令停止使用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备案之前已投入使用或者建设单位擅自继续使用造成使用人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齐全,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办理备案手续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三、城市建设档案管理的范围及城市建设档案报送的期限

  1.城市建设档案管理的范围

  城建档案馆重点管理下列档案资料。

  (1)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工业、民用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公用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

  (2)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3)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人防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4)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2.城市建设档案报送的期限及相关规定

  建 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建设档案。凡工程建设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撤销单位的工程建设档案,应 当向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城建档案馆移交。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工程建设档案。凡结构和 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工程建设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永 久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1~5年后,按本规定全部向城建档案馆移交。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由城建档案馆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选择接收。城市地下管 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应当在普查、测绘结束后3个月内接收进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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