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注册 找回密码

各地

动态

全国 北京 天津 上海 重庆 河北 山西 贵州 黑龙江 辽宁 吉林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河南 山东 湖南 湖北 广东 海南 四川 云南 内蒙古 广西 陕西 甘肃 宁夏 青海 西藏 新疆
返回首页

2010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建筑工程》复习重点(5)(2)

时间:2010-04-26 19:44来源:一级建造师考试网 作者:jzsdu 点击:
  

  一级建造师《建筑工程》考试复习要点:组织协调

  八、组织协调实务

  58.项目经理部的外部关系协调包括:1.协调总分包之间的关系;2.协调好与劳务作业层之间的关系;3.协调土建与安装分包的关系;4.重视公共关系。施工中要经常和建设单位、设计、质量监督部门以及政府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取得联系,主动争取他们的支持和帮助,充分利用它们各自的优势,为工程项目服务。

  59.施工项目管理组织的主要形式有:工作队式项目组织、部门控制式项目组织、矩阵制项目组织、事业部式项目组织

  60. 施工项目经理部如与监理工程师出现工作意见不一致的情况时,应遵循的原则: “先执行监理工程师的指导,后磋商统一”的原则,维护好监理工程师的权威性,一切工作保证监理工程师满意。

  61.施工过程中,如何处理噪音扰民问题: 及时和建设单位主管工程的部门联系协商,取得业主主管部门的支持;及时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当地派出所、环保部门、街道办事处、城管等单位协商,取得这些部门的理解和支持;增强全体施工人员防噪音扰民的自觉意识,采取专门的隔音、降噪措施,尽量降低施工噪音;凡强噪音施工,避开正常的休息时间;施工噪音超过标准值时,环保部门按要求测定噪音值,确定噪音对居民的影响程度、范围,并出具测定报告书;建设单位对确定为施工噪音扰民范围内的居民,根据受噪音污染的程度,按有关要求跟业主协商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66.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 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0.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 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一级建造师报考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