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资源分①人力资源、②施工机具、③施工技术资源、④设备和材料、⑤施工资金资源等,也称五大生产要素。
工程资料的形成要求符合性、真实性、正确性、及时性和规范性。
建立竣工验收组织机构:由投资方(业主)或委托代理人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对机电工程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并提交验收机构的组成单位及成员的建议,经同意后实施。
试运行
试运行前应具备的条件
1.设备及其附属装置、管路系统等均应全部施工完毕,施工记录及资料应齐全,符合要求。
2.试车需要的能源、介质、润滑油脂、材料、工机具、检测仪器、安全防护设施及用具等均应符合试运行的要求。
3.试运行方案已编制并经批准。
4.试运行组织已建立,分工明确,责任清楚。
5.参加试运行的人员应熟悉设备的构造、性能和设备的技术文件;熟悉试运行方案,掌握操作规程及试运行的具体步骤和操作方法。
6.设备及周围环境应清扫干净,设备附近不得进行粉尘或噪声较大作业。
7.消防道路畅通,消防设施的配置符合要求。
联动试运行由建设单位(业主)组建统一领导指挥体系,明确各相关方的责任,负责及时提供各种资源,选用和组织试运行操作人员。施工单位负责岗位操作的监护,处理试运行过程中机器、设备、管道、电气、自动控制等系统出现的问题并进行技术指导。
工程回访
工程回访参加人员:由项目负责人、技术、质量、经营等有关方面人员组成。工程回访的方式:
(1)季节性回访(冬季回访锅炉与采暖系统,夏季回访通风空调制冷系统);
(2)技术性回访(了解四新技术性能和使用效果,便于总结经验,获取科学依据);
(3)保修期满前的回访;
(4)信息传递方式回访;
(5)座谈会方式回访;
(6)巡回式回访。
保修的责任范围
1.质量问题确实是由于施工单位的施工责任或施工质量不良造成的,施工单位负责修理并承担修理费用。
2.质量问题是由双方的责任造成的,应协商解决,商定各自的经济责任,由施工单位负责修理。
3.质量问题是由于建设单位提供的设备、材料等质量不良造成的,应由建设单位承担修理费用,施工单位协助修理。
4.质量问题的发生是因建设单位(用户)责任,修理费用由建设单位负担。
5.涉外工程的修理按合同规定执行,经济责任按以上原则处理。
质量保修书中应明确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建设工程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为:
1.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计算。
2.电气管线、给水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保修期为2年。
3.供热和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其他项目的保修期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机电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程序
建立竣工验收组织机构
由投资方(业主)或委托代理人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对机电工程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并提交验收机构的组成单位及成员的建议,经同意后实施。
验收组或验收委员会评议的重点是:建设行为的合法性、工程设计的合理性、招标过程的公平公正性、施工管理的科学性、工程质量的符合性、试生产试运行结果的达标程度以及投资及使用的规范性。
机电工程项目建设竣工验收申请:
(1)机电工程项目建设实施方(承包方等)完成全部合同约定义务后,经自查验收认为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向工程建设投资方(出资者等)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对工程实施竣工验收。
(2)机电工程项目建设投资方接到实施方的书面申请后,经复核工程竣工验收条件已具备,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对机电工程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建筑法补充
24条: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不得将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25条: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总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商、供应商。
27条: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28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29条: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29条第二款: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