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规范规定
一、依法承揽及分包工程
施工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二、建立质量责任制
三、做好项目施工前质量策划及设备器材检验工作
施工单位应按行业的相关要求,参加设备和器材出厂或施工现场开箱的检验工作。(2007.32)
对工程材料(自购材料, 有合格证的材料也需要检验)进行检验。检验的设备、材料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对不能从外观检验判断质量的设备、材料,在使用或测试中发现存在质量问题应及时处理,自购的设备、材料应立即更换,与此发生的费用由施工单位向供应商获得索赔;建设单位提供的设备、材料应向监理和建设单位现场代表汇报,由建设单位确定处理办法。
四、按标准及规范要求施工
施工单位应按国家和部颁有关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施工,严格工序管理,坚持“三检”制度(自检、互检、专检),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应有记录,隐蔽工程在实施隐蔽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隐蔽工程检查验收。
五、自觉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2007.32)
质量监督机构具有典型的第三方检验的公正性。部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全国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个行政区内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施工单位应自觉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为质量监督检查提供方便,并与之积极配合。
六、提供竣工资料及工程返修、保修
施工单位在施工完毕后,应提供完整的施工技术档案和准确详细的竣工资料,竣工资料应满足存档要求,表格中的签名应手签完成,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签字的地方不能疏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