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撤销和终止1Z304017
一、合同的履行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二、合同的变更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一)合同的变更须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
如果双方当事人就变更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则变更后的内容取代原合同的内容.当事人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内容履行合同。如果一方当事人未经对方同意就改变合同的内容,不仅变更的内容对另一方没有约束力,其做法还是一种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合同变更须遵循法定的程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事项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应手续。如果没有履行法定程序,即使当事人已协议变更了合同,其变更内容也不发生法律效力。
(三)对合同变更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
合同变更的内容必须明确约定。如果当事人对于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则将被推定为未变更。任何一方不得要求对方履行约定不明确的变更内容。
三、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一)合同权利的转让
1.合同权利的转让范围
《合同法》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权利,主要是指合同是基于特定当事人的身份关系订立的,如果合同权利转让给第三人,会使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违反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日的,使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例如,当事人基于信任关系订立的委托代理合同等,便属于合同权利不得转让的合同。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权利。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可以对权利的转让做出特别约定,禁止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这种约定只要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同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即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的效力。债权人如果将权利转让给他人,其行为将构成违约。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权利。我国一些法律中对某些权利的转让作出了禁lL性规定。如《担保法》第61条规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对于这些规定,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不得擅自转让法律禁止转让的权利。
2.合同权利的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
《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需要说明的是,债权人转让权利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转让行为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但债权人的转让无需得到债务人的同意。这一方面是尊重债权人对其权利的行使,另一方面也防止债权人滥用权利损害债务人的利益。当债务人接到权利转让的通知后,权利转让即行生效,原债权人被新的债权人替代,或者新债权人的加入使原债权人不冉完全享有原债权。
3.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
《合同法》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债务人的抗辩权是其固有的一项权利,并不随权利的转让而消灭。所以,在权利转让的情况下,债务人可以向新债权人行使该权利。受让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债务人权利的行使。
4.从权利随同主权利转让
《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二)合同义务的转让
《合同法》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合同义务转移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合同义务的全部转移,在这种情况F-,新的债务人完全取代了旧的债务人,新的债务人负责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另一种情况是合同义务的部分转移,即新的债务人加入到原债务中,与原债务人一起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务人不论转移的是全部义务还是部分义务,都需要征得债权人同意。未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的行为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
(三)合同中权利和义务的一并转让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又称为概括转让,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将其权利和义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全部地承受这些权利和义务。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的后果,导致原合同关系的消灭,第三人取代了转让方的地位,产生出一种新的合同关系。只有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才能将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如果未经对方同意,一方当事人擅自一并转让权利和义务的,其转让行为无效,对方有权就转让行为对自己造成的损害,追究转让方的违约责任。
四、可撤销合同
所渭可撤销合同,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有撤销权的机构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意思表示归于无效的合同。
(一)可撤销合同的种类
《合同法》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所谓重大误解,是指误解者作出意思表示时,对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项存在着认识上的显着缺陷,其后果是使误解者的利益受到较大的损失,或者达不到误解者订立合同的目的。这种情况的出现,并不是由于行为人受到对方的欺诈、胁迫或者对方乘人之危而被迫订立的合同,而是由于行为人自己的大意、缺乏经验或者信息不通而造成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所谓显失公平的合同,就是一方当事人在紧迫或者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订立的使当事人之间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严重不对等的合同。如标的物的价值与价款过于悬殊,承担责任或风险显然不合理的合同,都可称为显失公平的合同。
3.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如果损害国家利益的,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属无效合同。如果未损害国家利益,则受欺诈,胁迫的一方可以自主决定该合同有效或者请求撤销。
(二)合同撤销权的行使
《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白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需要注意的是,行使撤销权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并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
(三)被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
《合同法》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五、合同的终止
合同的终止,是指依法生效的合同,因具备法定的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合同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债权人不再享有合同的权利,债务人也不必再履行合同的义务。
《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2)合同解除;(3)债务相互抵消;(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5)债权人免除债务;(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一)合同解除的特征
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当具备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
合同解除具有如下特征:(1)合同的解除适用于合法有效的合同,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不发生合同解除。(2)合同解除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非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随意解除合同。我国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主要有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3)合同解除须有解除的行为。无论哪一方当事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其必须向对方捉m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才能达到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4)合同解除使合同关系f1始消灭或者向将来消灭,可视为当事人之间未发生合同关系,或者合同尚存的权利义务不再履行。
(二)合同解除的种类
合同的解除分为两大类:
1.约定解除合同。《合同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2.法定解除合同。《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FI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存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的区别在于:法定解除是法律直接规定解除合同的条件,,I条件具备时,解除权人可直接行使解除权;约定解除则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单方行为不能导致合同的解除。
(三)解除合同的程序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93条第2款、第94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j通知对方。合同白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当事人对异议期限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没有约定的,最长期3个月。
(四)施T合同的解除
1.发包人解除施工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1)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2)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T的;(3)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4)将承包的建设T4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2.承包人解除施工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清求解除建设T程施'合同的,应予支持:(1)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2)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3)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3.施工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T.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3条规定处理。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绐对方造成的损失。
该(解释》第3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l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F情形分别处理:(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T验收合格,发包人清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T程价款的,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