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辅导精华(83)
三、承揽合同的解除
承揽合同是以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关系为基础,所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旦这种信赖关系遭到破坏,法律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
(一)承揽人的法定解除权
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二)定作人的法定解除权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三)定作人的法定任意解除权
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根据《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解除合同的,只限于两种情况:一是发生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二是对方当事人严重违约。除此之外,当事人擅自解除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除了享有上述法定的解除权外,还享有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这是由承揽合同的性质所决定。因为,承揽合同是定作人为了满足其特殊需求而订立,承揽人是根据定作人的指示进行工作,如果定作人于合同成立后由于种种原因不再需要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允许定作人解除合同。但是,定作人解除合同的前提是赔偿承揽人的损失。
【案例】
1.背景
2009年9月,某印务公司与某生物公司签订加工承揽合同,约定由印务公司为生物公司印制包装盒和产品说明书等物品。合同中对品名、数量、金额、验收、结算等事项以及违约责任和纠纷处理方式作了详细约定。
签约后,印务公司依约展开工作。合同履行过半,生物公司突然通知取消合同。印务公司认为,自己正在全面履行合同,对方取消合同的做法,严重违反了《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便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生物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
2.问题
(1)生物公司取消合同的做法是否合法?
(2)印务公司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3.分析
(1)《合同法》第268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由于加工承揽合同系定作人对承揽人的信任而加以委托,故法律赋予了定作人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因此,生物公司,取消合同的做法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2)基于定作人具有随时解除权,承揽人在合同解除后只能要求定作人赔偿其损失,而不可主张对方继续履行合同。所以,印务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可得到法院的支持,但要求生物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