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注册 找回密码

各地

动态

全国 北京 天津 上海 重庆 河北 山西 贵州 黑龙江 辽宁 吉林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河南 山东 湖南 湖北 广东 海南 四川 云南 内蒙古 广西 陕西 甘肃 宁夏 青海 西藏 新疆
返回首页

2011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辅导精华(83)

时间:2011-08-24 14:53来源:一级建造师考试网 作者:kary 点击:
  

  2011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辅导精华(83)

  三、承揽合同的解除

  承揽合同是以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关系为基础,所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旦这种信赖关系遭到破坏,法律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

  (一)承揽人的法定解除权

  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二)定作人的法定解除权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三)定作人的法定任意解除权

  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根据《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解除合同的,只限于两种情况:一是发生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二是对方当事人严重违约。除此之外,当事人擅自解除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除了享有上述法定的解除权外,还享有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这是由承揽合同的性质所决定。因为,承揽合同是定作人为了满足其特殊需求而订立,承揽人是根据定作人的指示进行工作,如果定作人于合同成立后由于种种原因不再需要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允许定作人解除合同。但是,定作人解除合同的前提是赔偿承揽人的损失。

  【案例】

  1.背景

  2009年9月,某印务公司与某生物公司签订加工承揽合同,约定由印务公司为生物公司印制包装盒和产品说明书等物品。合同中对品名、数量、金额、验收、结算等事项以及违约责任和纠纷处理方式作了详细约定。

  签约后,印务公司依约展开工作。合同履行过半,生物公司突然通知取消合同。印务公司认为,自己正在全面履行合同,对方取消合同的做法,严重违反了《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便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生物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

  2.问题

  (1)生物公司取消合同的做法是否合法?

  (2)印务公司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3.分析

  (1)《合同法》第268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由于加工承揽合同系定作人对承揽人的信任而加以委托,故法律赋予了定作人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因此,生物公司,取消合同的做法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2)基于定作人具有随时解除权,承揽人在合同解除后只能要求定作人赔偿其损失,而不可主张对方继续履行合同。所以,印务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可得到法院的支持,但要求生物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编辑推荐:2011年全国一级建造师考试报名时间汇总
  提醒:2011年一级建造师考试时间9月24、25日

  1、2011年一级建造师报名时间

  2、2011年一级建造师考试科目

  3、2011年一级建造师成绩管理

  4、2011年一级建造师免试条件

  5、一级建造师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专业介绍

  6、2011年一级建造师考试报名介绍及热点问题集锦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一级建造师报考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