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的法律规定12304033
《合同法》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一、借款合同的法律特征
(一)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货币
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作为一般等价交换物的货币,属于特殊种类物。因此,原则上只发生履行迟延,不发生履行不能。
(二)借款合同一般为要式合同
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三)借款合同一般是有偿合同(有息借款)
借款合同原则上为有偿合同(有息借款),也可以是无偿合同(无息借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如果没有约定利息,贷款入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借款合同一般为诺成合同
一般认为,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属于诺成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则为实践合同。
二、借款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贷款人的义务
1.提供借款的义务
贷款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借款。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应当赔偿损失。
2.不得预扣利息的义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二)借款人的义务
1.提供担保的义务
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
2.提供真实情况的义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3.按照约定收取借款的义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4.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义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5.按期归还本金和利息的义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对于不能达成补充协议,也不能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对于不能达成补充协议,也不能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借款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汁算利息。
三、借款合同的其他规定
1.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2.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
3.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人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案例】
1.背景
赵某因生意急需向李某借一笔钱,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数额为10万元,借期1年,月利率为2%。到了交钱的时候,李某担心赵某生意风险太大,拒绝出借。为此,赵某损失惨重,遂将李某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问题
(1)该借款合同的效力状况如何?
(2)赵某的诉讼请求能得到法庭的支持吗?
3.分析
(1)该借款合同无效。《合同法》第197条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是要式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不受此限,即赵某与李某间的借款合同形式不是合同效力有无的关键因素。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又是实践合同,不履行不生效。《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由此可知,该借款合同无效。
(2)赵某的诉讼请求不会得到法庭支持。理由有二:一方面,借款合同无效,二者之间没有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另一方面,即使合同有效,双方约定的2%的月利率,远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的4倍,超过部分得不到法庭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