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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相关知识》复习资料(16)

时间:2011-10-13 09:53来源:一级建造师考试网 作者:kary 点击:
  

1Z301103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1)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权利

1)知情权,即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2)建议权,即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3)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即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4)拒绝权,即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5)紧急避险权,即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6)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一级建造师考试时间

7)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8)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2)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义务

1)自律遵规的义务,即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要求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3)危险报告义务,即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1Z301104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1)安全生产的四种监督方式

1)工会民主监督,即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的情况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2)社会舆论监督,即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3)公众举报监督,即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4)社区报告监督,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有权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2)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职权

l)现场调查取证权,即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可以进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现场调查,单位不得拒绝,有权向被检查单位调阅资料,向有关人员(负责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了解情况。

2)现场处理权,即对安全生产违法作业当场纠正权;对现场检查出的隐患,责令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的职权;责令紧急避险权和依法行政处罚权。

3)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权,其对象是安全设施、设备、器材、仪表等;依据是不符合国家或行业安全标准;条件是必须按程序办事、有足够证据、经部门负责人批准、通知被查单位负责人到场、登记记录等,并必须在15日内作出决定。

(3)安全监督检查人员义务

l)禁止以审查、验收的名义收取费用;

2)禁止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指定产品;

3)必须遵循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4)监督检查时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

5)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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