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相关知识》复习资料(18)
1Z301112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责任和义务
(1)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有关资料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2)不得向有关单位提出影响安全生产的违法要求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3)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投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8条规定,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4)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物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9条规定,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5)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时应当报送安全施工措施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0条规定,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6)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2)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3)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根据“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第27条的规定,使用爆破器材的建设单位,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持说明使用爆破器材的地点、品名、数量、用途、四邻距离的文件和安全操作规程,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方准使用。根据《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第30条的规定,进行大型爆破作业,或在城镇与其他居民聚居的地方、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进行控制爆破作业,施工单位必须事先将爆破作业方案,报县、市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并征得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同意,方准爆破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