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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相关知识》复习资料(27)

时间:2011-10-21 10:42来源:一级建造师考试网 作者:kary 点击:
  

1Z302032抗辩权的规定

(1)抗辩权的概念

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有依法对抗对方要求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合同法》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和异时履行抗辩权。

(2)同时履行抗辩权

《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1)同时履行,是指合同订立后,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当事人双方不分先后地履行各自的义务的行为。

2)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当事人另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的权利。

3)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债务,只有在同一双务合同中才能产生同时履行抗辩权。

·在合同中未约定履行顺序,即“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在这种情况下往往要求当事人同时履行。只有在当事人双方的债务同时到期时才可能产生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另一方未履行债务。

·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义务,倘若对方所负债务已经没有履行的可能性,即同时履行的目的已不可能实现时,则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问题,当事人可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合同。

(3)异时履行抗辩权

异时履行抗辩权,包括后履行一方的抗辩权和先履行一方的抗辩权。

1)后履行一方的抗辩权,是指在有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后履行合同的一方有权要求应当履行的一方履行其义务,如果应当履行的一方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后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权拒绝应当先履行一方的履行的请求。此时,后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行使其异时履行抗辩权。

后履行一方抗辩权应适用的条件:①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对价给付债务;②合同中约定了履行的顺序;③应当先履行的合同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债务或者没有正确履行债务;④应当先履行的对价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义务。

2)先履行一方的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的概念。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互负债务,合同约定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一方应当先履行其债务。但是,在应当履行债务的当事人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下可以中止履行其债务。此时,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行使其异时履行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的法律规定。《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③丧失商业信誉;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不安抗辩权适用于双务合同;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一方的债务履行期限尚未截止;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

·法定不安抗辩权的目的。《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法律结果是中止履行。中止履行,是指行使不安抗辩权当事人一方,有权暂时停止合同的履行或者延期履行合同;一旦中止履行的原因排除后,应当恢复履行合同,从而达到实现合同当事人权利的目的,因此,中止履行与终止合同不同,终止合同是指解除、消灭合同关系的法律行为;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中止履行的义务和权利。《合同法》第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68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的义务:首先,通知义务,是指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应当将中止履行的事实、理由以及恢复履行的条件及时通知对方;其次,当对方当事人提供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合同。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享有的权利:行使不安抗辩权当事人在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有权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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