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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相关知识》复习资料(35)

时间:2011-10-23 18:07来源:一级建造师考试网 作者:kary 点击:
  

一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相关知识》复习资料(35)

12302070熟悉合同担保的形式

担保,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双方为了使合同能够得到全面按约履行,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而采取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保护措施。

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形式有五种,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1Z302071保证

(1)保证的概念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法律行为。

(2)保证人

保证人须是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或公民。下列单位不可以做保证人:

1)国家机关不得做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而进行的转贷除外;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做保证人;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做保证人,但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3)保证合同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保证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量;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一级建造师考试试题

3)保证的方式;

4)保证担保的范围;

5)保证的期间;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4)保证方式

保证的方式有两种,一是一般保证,二是连带保证。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连带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1)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方式。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一级建造师考试成绩

2)连带保证

连带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5)保证责任范围及保证期间

1)保证责任范围

保证责任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责任范围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2)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担保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债务。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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