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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相关知识》复习资料(45)

时间:2011-12-19 13:47来源:一级建造师考试网 作者:301613 点击:
  

2012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相关知识》复习资料(45)

1Z302042违约责任的形式

(1)当事人违约及违约责任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依照《合同法)的上述规定,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就要承担违约责任。此项规定确立了对违约责任实行“严格责任原则”,只有不可抗力的原因方可免责。至于缔约过失、无效合同或可撤销合同,则采取过错责任,《合同法)分则中特别规定了过错责任的,实行过错责任原则。

(2)当事人违约行为形态的表现形式

当事人违约行为形态,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义务的违约形态。不履行合同义务,是指合同当事人不能履行或者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即不适当履行,是指包括不履行以外的一切违反合同义务的情形。

(3)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

1)继续实际履行

继续实际履行,是指违约当事人不论是否已经承担赔偿损失或者违约金的责任,都必须根据对方的要求,并在自己能够履行的条件下,对原合同未履行部分继续按照要求履行。

·价款或者报酬的实际履行。《合同法》第10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非金钱债务的实际履行。《合同法、第11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①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的;②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的;③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的。”根据此条的规定,对于非金钱债务的实际履行,法律规定了限制性条件,对于具有这些情形的当事人不得请求实际履行。

2)采取补救措施

采取补救措施,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的事实发生后,为防止损失发生或者扩大,而由违反合同行为人依法律规定或者约定采取的修理、更换、重新制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补充数量、特资处置等措施,以给权利人弥补或者挽回损失的责任形式。

3)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指当事人一方因违反合同造成对方损失时,应以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偿的法律责任。

(4)关于违约责任的相关规定

1)当事人以明示或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法律责任

·《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的义务,也即当事人拒绝履行的意思表示;当事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是指当事人一方通过自己的行为使对方有确切的证据预见到其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将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

上述两种违约行为是发生于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因此,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2)当事人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承担违约责任

支付价款或报酬是以给付货币形式履行的债务,民法上称之为金钱债务。对于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一是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即继续履行;二是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支付违约金或逾期利息。例如,工程承包合同中,拖欠工程款支付和结算的违约责任。

3)当事人违反质量约定的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111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点、退货、减少价格或者报酬违约责任。”

4)当事人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其他损失的法律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法律规定,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在继续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仍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时,债务人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5)当事人违约承担责任的赔偿额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6)违约金及损失赔偿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或合同订立后约定因一方违约而应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违约金可分为约定违约金和法定违约金。

违约金的根本属性是其制裁性,此外还具有补偿性。

·赔偿金,也即约定赔偿额,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先约定一方因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约定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继续履行,法律规定,违约人支付违约金后并不当然免除继续其履行的义务,权利人要求继续履行时,而违约人有继续履行能力的,必须继续履行其义务。

7)定金担保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一方预先支付给对方的款项,其目的在于担保合同债权的实现。定金是债权担保的一种形式,定金之债是从债务,因此,合同当事人对定金的约定是一种从属于被担保债权所依附的合同的从合同。

·《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法律规定合同中违约金与定金条款的选用问题。如果合同中既有约定违约金,又有约定定金的情形下,当事人只能在违约金与定金条款中选择一种方式,保护其合法权益。

8)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后相对人的减损义务

·《合同法》第11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非违约方减损义务,是指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就不享有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的权利。

法律还规定,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此项规定是符合《合同法》规定的遵循公平合理原则的。

9)当事人双方相互违约的责任承担

·《合同法》第120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0)当事人因第三人原因而违约的责任承担

·《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按照法律规定或者依据约定解决。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属于另一独立的法律关系,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另行解决。

11)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中受损害方的权益保护选择权

·《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都是民事责任,但二者在许多方面都有不同,其中最大的区别在于违约责任是基于合同而产生的违反合同的责任;而侵权责任是基于行为人没有履行法律上的规定或者认可的应尽的注意义务而产生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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