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相关知识》复习资料(59)
1Z303013诉讼程序
(1)起诉和受理
l)起诉的条件
如果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约定通过仲裁解决纠纷,则只能通过诉讼作为解决纠纷的最终方式。纠纷发生后,如需要通过诉讼解决纠纷,则首先应当向人民法院起诉。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有明确的被告;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人民法院受理案件
人民法院对符合规定的起诉,必须受理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人民法院受理起诉后,首先需要确定在第一审中适用普通程序还是简易程序。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建设工程中发生的纠纷一般都适用普通程序,因此第一审程序只介绍普通程序。
3)被告答辩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2)第一审开庭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l)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当事人陈述;
·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宣读鉴定结论;
·宣读勘验笔录。
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2)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3)当事人拒不到庭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处理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4)审限要求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3)第二审程序
1)当事人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2)第二审审理要求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径行判决、裁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3)第二审的处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人民法院审理对原审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4)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为了保障法院裁判的公正,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有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得以改正而特设的一种程序。它并不是每个案件必经的程序。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