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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相关知识》复习资料(63)

时间:2011-12-26 11:23来源:一级建造师考试网 作者:301613 点击:
  

2012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相关知识》复习资料(63)

1Z303033执行程序

(1)执行程序概述

l)执行程序的概念

执行程序,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义务人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程序。

2)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

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包括执行的根据、执行案件的管辖、执行担保和执行等内容。

·执行的根据,是指人民法院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

①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②发生法律效力并且具有财产内容的刑

事判决、裁定。③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如先予执行的民事

裁定书;仲裁机构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调解书;公证机关制作的依法赋

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执行管辖,是指各人民法院之间划分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权限)人民法院执行管辖因法律文书的种类不同而有区别。

①人民法院作出生效的法律文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也即无论生效的裁判是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还是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法律文书,均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开始执行程序。②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所在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③执行中发生异议的处理,法律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④执行中,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时的处理。法律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人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2)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申请执行是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在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时,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从而引起执行程序的发生。移送执行程序是指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发生法律效力后,由审理该案的审判组织决定,将案件直接交付执行人员执行,从而引起执行程序的开始。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法律还规定,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中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3)执行措施

执行措施的法律规定:

1)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2)查封、扣押、冻结并依照规定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3)对隐瞒财产的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4)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还债期间的债务利息;

5)强制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

6)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

7)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8)划拨或转交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存款等。

(4)执行中止和终结

1)中止执行的法律规定

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2)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3)终结执行的法律规定

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只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4)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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