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关系只有在一定的情况下才能产生,而这种法律关系的变更和终止也由一定情况决定的。这种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情况,即是人们通常说的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即是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原因。
法律事实按是否包含当事人的意志分为两类。
(1)事件
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而产生的自然现象、社会现象等。
当工程建设法律规范规定把某种自然现象和建设权利义务关系联系在一起的时候,这种现象就成为法律事实的一种,即事件。这就是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原因之一。事件产生大致有三种情况。①自然事件。自然现象引起的.如地震、台风、水灾、火灾等自然灾害等。②社会事件。社会现象引起的。如战争、暴乱、政府禁令等。③意外事件。即突发事故.如失火、爆炸、触礁等。
(2)行为
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包括积极的作为或消极的不作为.都能引起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行为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①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基于法律规定或有法律依据。受法律保护的行为。如根据设计任务书进行的初步设计的行为、依法签订工程建设承包合同的行为。②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是指受法律禁止的侵犯其他主体的建设权利和建设义务的行为。如违反法律规定或因过错不履行工程建设合同;没有国家批准的建设,擅自动工建设等行为。③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指国家授权机关依法行使对建设业的管理权而发生法律后果的行为。如国家建设管理机关下达基本建设计划,监督执行工程项目建设程序的行为。④立法行为。立法行为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在法/考 试大/定权限内通过规定的程序.制定、修改、废止工程建设法律的活动。如国家制定、颁布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条例等行为。⑤司法行为。司法行为是指国家司法机关的法定职能活动。它包括各级检察机构所实施的法律监督,各级审判机构的审判、调解活动等。如人民法院对工程建设纠纷案件作出判决的行为。
●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见,在代理关系中.通常涉及三个人,即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
●代理的种类
代理有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三种形式。
(1)委托代理,委托代理是指根据被代理人的委
托而产生的代理。如公民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即属于委托代理。委托代理可采用口头形式委托,也可采用书面形式委托。如果法律明确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委托的,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如代签工程建设合同就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在实际生活中,委托代理应注意下列问题:
①被代理人应慎重选择代理人。
②委托授权的范围要明确。
③委托代理的事项必须合法。
(2)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如父母代理未成年人进行民事活动就属于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是为了保护无行为能力的人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种代理形式,适用范围比较窄。
(3)指定代理,指定代理是指根据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这种代理主要是为无行为能力的人和限制行为能力的人而设立的。如人民法院指定一名律师作为离婚诉讼中丧失行为能力而又无其他法定代理人的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就属于指定代理。
●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代理活动;
(2)代理人应亲自进行代理活动;
(3)代理人应认真履行职责;
(4)不得滥用代理权。
●代理权的终止
(1)委托代理的终止
①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
②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③代理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④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组织终止。
(2)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的终止
①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②代理人丧失行为能力;
③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④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⑤由于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