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Z301045 掌握工程承包制度
一、工程承包单位的资质等级许可制度
《建筑法》第26条第2款对违反资质许可制度的行为作出如下规定:
(1)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
(2)禁止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3)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分包工程发包人设有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重点解析]
这部分内容能做到理解就可以了。不需要去记忆哪些是属于违反资质许可制度的行为。
二、联合承包
《建筑法》第27条规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招标投标法》及其相关规定对“联合体投标”问题作出了更具体规定,详见
1Z301053 掌握联合体投标。
[重点解析]
这里需要掌握以下几点:
1.“两个以上”的含义
尽管《建筑法》的原文并没有谈是否包含两个,但是其本意以及实践都证明是包含“两个”的。也即两个、三个乃至更多。
2.要深刻理解“连带责任”的含义
这个词是很重要的词,我们在前文都已经强调了,这里就不重复强调了。可以参见1Z201034 掌握债权制度。
3.注意这几个字:“对承包合同的履行”
如果没有这几个字,就意味着工程承包的各方要承担连带责任,其意义就已经扩展为共同承包的各个公司之间要承担连带责任了。这是不确切的,事实上,共同承包的各个公司仅仅就“共同承包的这个项目”承担连带责任而已。对于该项目以外的项目或其他责任并不承担连带责任。
4.如何确定联合体资质
此处确定联合体资质的标准就是“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确定。这一点与《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有所不同,后面学习《招标投标法》时需要注意。
三、禁止转包
转包指的是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建筑法》第28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重点解析]
首先要理解转包的含义。与分包将部分工程转让给别人不同,转包是将所有工程都转让给别人承包了。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在这里,我们要进一步理解《建筑法》第28条后半句话的含义,即“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是什么意思。这句话是说,承包单位将所承揽的工程肢解成了多个小的项目,然后将每一个小的项目分别分包。表面看,对于任何一个小的项目都是分包,但是,总体看承包单位已经将所有的项目都交给别人了,属于转包。这种变相的转包也是不允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