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建建[2000]151号)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考核认定的独立法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负责人、质量监督工程师和助理质量监督工程师,均应具备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其中,从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主要任务包括:
(1)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受理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
(2)制定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具体包括:
●确定负责该项工程的质量监督工程师和助理质量监督工程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针对工程特点,明确监督的具体内容、监督方式;
●在方案中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他涉及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作出实施监督的详细计划安排;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质量监督工作方案通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3)检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主要包括:
●核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及有关人员的资质或资格;
●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
●检查有关质量文件、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规定。
(4)检查建设工程的实体质量。主要包括:
● 按照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对建设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他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进行现场实地抽查;
●对用于工程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质量进行抽查:
●对地基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和其他涉及结构安全的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进行监督。
(5)监督工程竣工验收。主要包括:
● 监督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以及在验收过程中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形成的质量评定文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实体质量是否存有严重缺陷;
●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是否符合国家验收标准。
(6)工程竣工验收后5日内,应向委托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包括:
●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检查的结论;
●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内容和质量检验评定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及历次抽查该工程发现的质量问题和处理情况等内容。
(7)对预制建筑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进行监督。
(8)受委托部门委托,按规定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
(9)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其他工作。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进行监督工作中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和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有权采取责令改正、局部暂停施工等强制性措施,直至问题得到改正。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报告委托部门批准后实施。
[重点解析]
1.重点掌握监督的内容。
2.质量监督机构有权采取的措施。需要注意的是,质量监督机构不能直接对施工单位进行行政处罚,需要报告委托部门批准后才能实施。
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9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重点解析]
掌握数据。
三、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2条第1款规定:“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重点解析]
掌握数据。
根据《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部令第3号发布),重大事故系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或报废、机械设备损坏和安全设施失当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共分为四个等级。而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则是指由于质量因素而导致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2条第2款还规定:“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程序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根据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特别重大人身伤亡或者巨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对于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应按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