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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考试《法规及相关知识》预习辅导(2)

时间:2009-12-07 17:03来源:一级建造师考试网 作者:jzsdu 点击:
  

  (一)自然人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而民事行为能力则取决于年龄和精神健康状况。

民事权利能力  一般权利能力  出生——死亡(如:继承) 
特殊权利能力  如:婚姻 
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  ≤ 10周岁,或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0周岁~18周岁,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18周岁,或16周岁~18周岁自食其力的 

  (二)法人

  掌握法人成立的四个条件,注意“能独立承担责任”是法人不同于其他非法人组织的核心特征。注意法人的分类。

  (三)掌握“其他组织”的定义和举例

  (四)民事法律关系内容

  补充关于民事权利的分类的四个概念,以加深对民事权利的理解:

支配权  对权利标的直接进行支配而不受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  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 
请求权  请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债权 
形成权  依自己的行为,使自己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撤消权、解除权、追认权 
抗辩权  依法对抗他人请求权的权利。  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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