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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考试《法规及相关知识》预习辅导(14)

时间:2009-12-27 22:13来源:一级建造师考试网 作者:jzsdu 点击:
  

  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

  广义上的法律不局限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还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不同法律的效力是不同的,掌握其相对效力的高低将有助于正确选择适用的法律。

  [重点解析]

  此处需要了解广义的法律的含义。

  掌握法律体系

  [重点解析]

  此部分内容过于法律化,对于建造师而言能做到区分出不同的法律所规范的内容就行了。建造师考试不同于司法考试,不会在这样的法理知识上深度挖掘的。

  掌握法的形式

  法的形式,实质是法的效力等级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下称《立法法》)及有关规定,我国法的形式主要包括:

  一、宪法

  二、法律

  广义上的法律,泛指《立法法》调整的各类法的规范性文件;狭义上的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这里,我们仅指狭义上的法律。法律的效力低于宪法,但高于其他的法。

  按照法律制定的机关及调整的对象和范围不同,法律可分为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

  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规定和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带有基本性和全面性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如《民法通则》、《合同法》、《刑法》和《民事诉讼法》等。

  一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或修改的,规定和调整除由基本法律调整以外的,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某一方面的关系的法律,如《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安全生产法》和《仲裁法》等。

  [重点解析]

  此处主要是区分广义的法律和狭义的法律。对于法律进一步细分为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稍作了解就行了。

  三、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的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

  [重点解析]

  行政法规相对于法律的效力是经常考查的内容,需要重视。

  四、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如《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jC京市招标投标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只在本辖区内有效,其效力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

  [重点解析]

  地方性法规相对于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效力也需要掌握。

  五、行政规章

  行政规章是由国家行政机关指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部门规章是由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3月8日国家发改委等7部委30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01年7月5日国家发改委等?部委第12号令)、《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4月18日建设部第87号令)等。部门规章的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低于同级或上级地方性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5条规定: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1)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建设工程教育网

  (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重点解析]

  《立法法》第85条显然是适合出题的知识点,需要重点掌握。

  六、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

  七、国际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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