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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考试《法规及相关知识》预习辅导(23)

时间:2010-01-07 16:46来源:一级建造师考试网 作者:jzsdu 点击:
  

  三、债的常见分类方式

  债的分类方式有很多种,最常见的分类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二)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这是对多数人之债的进一步分类。根据多数债权人或多数债务人之间对债权或债务的承受情况,可将债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1.按份之债

  按份之债是指债的一方主体为多数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债。《民法通则》第86条规定:“债权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债务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

  2.连带之债

  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具有多数人的主体一方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债,包括连带债权和连带债务(或连带责任)《民法通则》第87条规定:“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连带之债既可因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也可因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产生。多数人之债中不分份额地承担债务,其中每一个人都有义务向债权人履行全部债务的多数债务人称为连带债务人。

  连带责任具有如下特点:

  (1)连带债务人的每一方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

  (2)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或者多个债务人请求履行任何比例债务,债务人不得以债务人之间对债务分担比例有约定而拒绝履行;

  (3)连带债务人一人或多人履行了全部债务后,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即行解除;

  (4)履行债务超过其应承担份额的债务人,有权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重点解析]

  连带之债,也即连带责任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词汇,需要很好地理解。具体例子可以参见下文的
  掌握工程承包制度

  连带责任的特点毫无疑问是需要我们认真掌握的。但是,我们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尽管连带债务人之间负有连带责任,其最终的债务偿还还是依据当事人的约定或者依据法律的规定而分摊的,而并不是依据债权人的意思分摊。

  例如, 甲公司与乙公司组成联合体,他们在组成联合体的协议中约定,如果在施工过程中遇到业主的索赔,联合体各方要各自承担50%的责任。后来在施工的过程中果然遇到了业主的索赔,索赔金额为一万元。按照协议,甲公司和乙公司应该各承担五千元。但是,如果业主要求甲公司自己偿还这笔钱的话, 甲公司不可以它同乙公司有协议为由拒绝。它必须要拿出来一万元交给业主,然后再根据协议向乙公司索回多付出的五千元。他们承担的这种责任就是连带责任。

  这个例子中,尽管甲公司不得拒绝业主的要求首先支付一万元,但是由于其可以向乙公司追偿,所以,事实上还是按照甲公司和乙公司的协议偿还债务的。这一点,希望考生要认真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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