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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考试《法规及相关知识》预习辅导(25)

时间:2010-01-07 16:46来源:一级建造师考试网 作者:jzsdu 点击:
  

  掌握知识产权制度

  一、知识产权概述

  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建筑法》第4条规定:“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知识产权具有如下特征:

  1.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性质

  人身权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具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人身权是财产权的对称。财产权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具有一定物质内容并直接体现为经济利益的权利。例如,图书作者的署名权即是人身权,而获得稿费报酬的权利即是财产权。

  2.专有性

  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独占使用智力成果的权利,他人不得侵犯。在这一点上,知识产权与物权相同,与债权不同。

  3.地域性

  知识产权只有在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地域范围内有效,一国的知识产权要获得他国的法律保护,必须依照有关国际条约、双边协议或按互惠原则办理。

  4.时间性

  通常情况下,依法成立的知识产权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有效,超过法定保护期后,该知识产权消灭。例如,著作权中的发表权和财产权以及专利权都受到保护期的限制。但是,知识产权的时间性并不是绝对的。例如,著作人身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商标权可通过续展依法延长保护期;商业秘密则没有时间限制。

  受我国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的种类有许多种。其中相对比较常见的主要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和商业秘密等四种。

  [重点解析]

  这四个特征曾经出现在试题之中。由于教材并没有对其展开论述,我们也就没有必要自己去深度挖掘,只要能做到将这四个标题性特征记住并理解就可以了。

  二、著作权

  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及其相关主体依法对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著作权主要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的调整。

  (一)著作权的保护对象

  [重点解析]

  此部分内容只需要作一般性掌握即可。

  (二)著作权的内容

  [重点解析]

  此部分内容能做到理解了就可以。

  (三)著作权的归属

  [重点解析]

  第一类职务作品与第二类职务作品的内容首次出现在教材中,值得重视。对于这个知识点需要掌握:

  1.两者的区别:其区别就在于是否主要利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

  2.著作权的归属。

  委托作品的著作权的归属也需要引起注意,尤其是书中所举的例子。

  (四)著作权的侵权及保护

  [重点解析]

  对于著作权的侵权行为,能够做到理解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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