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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考试《法规及相关知识》预习辅导(30)

时间:2010-01-08 13:52来源:一级建造师考试网 作者:jzsdu 点击:
  

  三、不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工程类型

  并不是所有的工程在开工前都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有五类工程不需要办理:

  [重点解析]

  这五类不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需要掌握。

  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

  2.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

  3.抢险救灾工程

  4.临时性建筑

  5.军用房屋建筑

  四、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的管理

  1.施工许可证废止的条件

  《建筑法》第9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重点解析]

  这里的数据是需要掌握的。

  2.重新核验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建筑法》第10条规定:“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重点解析]

  第10条的内容也是经常出现在试题中的。需要注意几点:

  1.谁去报告:建设单位。

  2.什么时间内去报告:一个月内。

  3.向谁报告:发证机关,而不是主管单位。

  4.需要核验施工许可证的时限: 中止施工满一年。之所要核验施工许可证,就是由于中止施工的时间比较长,很多情况都在发生变化,需要看一看当初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如今是否还具备。

  3.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条件

  对于需要领取开工报告的工程,《建筑法》第11条规定:“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重点解析]

  需要注意这里所谈到的工程类型不同于前面所谈的工程类型。这里说的是“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所以,也不要将这里的“六个月”与前文的“三个月”作类比,只需要单独记住就行了。

  五、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后果

  《建筑法》第64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建筑工程未经许可擅自施工的,实际中有两种情况:一是该项工程已经具备了本法规定的开工条件,但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开工审批手续;二是工程既不具备本法规定的开工条件,又不履行开工审批手续。依照本条规定,对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规定擅自施工的行为,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相应的处理:

  首先,凡是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都应依照本条规定责令其改正,即要求建设单位立即补办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的有关批准手续。

  其次,责令改正,即要求其依法补办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审批手续的同时,根据该工程项目在违法开工时是否具备法定开工条件,作出不同的处理:对经审查,确属符合法定开工条件的,在补办手续后准予其继续施工;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则应责令建设单位停止施工,并可以处以罚款。所谓“可以处以罚款”是指可以罚款,也可以不罚款,是否处以罚款由本法规定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影响大小等具体情况决定。

  [重点解析]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后果要很好地体会。其重点就在于理解“可以”这个词的含义。“可以”不同于“必须”,是可供选择的,而不是必然要选择的。也就是说,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罚款也可,不罚款也可,视具体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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