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握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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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部分内容知道即可。
掌握工程发包制度
一、建设工程发包方式
建设工程的发包方式主要有两种: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建筑法》第19条规定:“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用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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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的方式要掌握: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这里记住这个分类就行了,具体内容后面都有阐述。
二、提倡实行工程总承包
工程总承包的具体方式、工作内容和责任等,由发包单位(业主)与工程总承包企业在合同中约定。我国目前提倡的工程总承包主要有如下方式:
1.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总承包
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是指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服务等工作,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
交钥匙总承包是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业务和责任的延伸,最终是向业主提交一个满足使用功能、具有使用条件的工程项目。
2.设计-施工总承包(D-B)
设计-施工总承包是指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设计和施工,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
3.根据工程项目的不同规模、类型和业主要求,工程总承包还可采用设计—采购总承包(E-P)、采购-施工总承包(P-C)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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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的各种总承包的方式能做到理解即可。因为总体上看,这部分内容更适合在《项目管理》这门课中命题,而不是在《法规》这门课中命题。
三、禁止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和指定采购
(一)禁止发包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规定,“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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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处要把握住“直接发包”的本质,即“应当由一家单位完成的,包给了几家”。例如,对于房屋建筑工程,发包人将一楼的施工包给了一家施工单位,将二楼的施工包给了另一家施工单位,这就是肢解发包。
但是,我们也不能因此就认为一个工程只能发包给一家施工单位。例如,某高速公路施工项目分为几个标段,分别发包给了几家施工单位,这不能认为是肢解发包,而应当认为是平行承发包模式。
对于肢解发包的弊端,我们能够做到理解即可,不需要记忆。
(二)发包单位不得非法干预承包单位采购
《建筑法》第25条规定:“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人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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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采购主要有三种形式:
1.由建设单位负责采购;
2.由承包商负责采购;
3.由双方约定的供应商供应。
采用上面的何种采购形式,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如果双方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是由承包商采购的,则建设单位就不得非法干预其采购过程,更不可以直接为承包商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我们需要对《建筑法》第25条进行深入理解,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发包单位不能指定承包单位购买建筑材料。事实上,这里面隐含着一些前提条件:
1.按照合同约定由承包单位采购
如果不是,例如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设单位当然是可以指定的。
2.合同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
违法的合同是无效的合同。合同如果确认无效,就存在了建设单位指定的可能。例如,对于特殊的材料设备,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设计单位可以直接指定。对于施工单位而言,由于其合同的相对方是建设单位,也就相当于这种材料可以由建设单位指定。参见教材中的案例。